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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司法局关于律师行风建设工作的调研报告
作者 汉中市律协 来源 汉中市律协 日期 2010/05/12 点击 2853                  

 

省司法厅: 
   按照你厅《关于开展律师行风建设工作调研的通知》要求,我局会同市律师协会,采取召开部分律师事务所律师座谈会,征求公、检、法 以及顾问单位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查阅近年来律师管理及投诉查处资料等方式,对全市律师行风建设情况进行了认真调研,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律师队伍行风建设的基本情况
   律师行风建设是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工作,始终把律师行风建设摆在了重要的位置上,早在2000年时,我局就统一给各律师事务所制作了《律师行为规范》、《投诉查处办法》、《收费标准》等公示牌。近年来又在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统一安排部署下,在全市律师队伍中认真开展了“教育整顿树形象”、“律师事务所规范年建设”、“律师文化建设理论研讨”以及“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服务主题实践活动”。在此基础上,我局同市律师协会向全市律师发出了“为汉中率先突破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的倡议书”,积极为市政府推荐优秀律师组建法律顾问团,参与政府涉法信访接待,处理和化解了多起重大疑难纠纷和多年来久拖不决的信访案件。通过这些大量卓有成效的活动,使我市律师服务市场得到了积极的拓展和有效地规范,服务水平社会形象稳步提高,特别是律师风气有了持续的好转,为发展社会经济,促进汉中实现“率先突破发展”,创建和谐汉中、平安汉中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截至目前全市律师共担任党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共  家,近三年来办理各类案件  件,为当事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约  亿元。近三年来虽然接到了来自不同方面的对律师执业情况的投诉和建议,但经认真调查后未出现应受到违法违纪处分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工作中所取得了各级党委政府,省市司法行政机关的认可,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全市16个律师事务所,130名执业律师,先后被评为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的2个,评为全省律师文化建设示范学校的1个,在各项活动受到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和政法系统表彰的先进集体   个,先进个人  个。
   二、全市律师行风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从上述情况看,我市律师行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律师的行业风气、社会形象有了很大的好转和提高,但从近年来接到的个别投诉以及来自不同方面对律师工作意见和建议来看,我们在行风建设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现象,经过本次调研我们认为,这些问题和现象的表现形式,以及存在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律师与法官不正当的交往关系。个别律师为网络案件来源和求得案件的胜诉率,有宴请法官、安排游玩等非正当的交往。有的律师有意识地在当事人面前眩耀和吹嘘与法官的特殊关系等。这种问题存在的原因:一是在法官队伍中确实存在思想品德作风纪律低下的一些人。在案件的审理中,采纳不采纳律师的代理意见主要看某律师和自己的关系;二是在具体案件中有些经济实力雄厚思想意识差的当事人,为达到自己?诉讼请求或主张,求助于律师帮助同法官拉关系;三是律师同行之间为获取更多的案源,提高自己关系声誉,不得不抽出时间,抽出精力去和法官拉关系,套近乎,使律师的形象在社会上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2、接受委托后敷衍塞责。有个别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前和委托后工作态度不大一样,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分析案情,不认真调查取证,不耐心给当事人作法律解释,开庭前无完整和成熟的代理思路,仅靠在庭审中对案件的了解,草率的提出代理意见或辩护观点。这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是个别律师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差 ,缺乏诚信服务的态度;其次是为追求个人的经济效益,大量的承接案件,造成无有精力和时间对案件认真分析研究;第三是有的律师过于自信,自认为从业时间长,经验丰富,设有自己应负不了的情形,因而造成了很多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态度,案件的结果不满出现投诉。
   3、业务素质低不能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主要反映在部分律师在遇到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时,不论自己是否有这方面的专业能力和充分的精力,“勇敢”地承接案件,之后又不及时向所主任汇报或和同行共同商讨请教,自以为是,往往使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不满意,而出现投诉。这方面的原因,一是律师现有体制问题,我市律师事务所大部分数改制后的合伙、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既就是没有进行改制的国资律师事务所,虽说财政每年给一部拨款,但也只能满足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其他执业律师的工资全靠自己代理案件的业务收入,因此在遇到案件后,轻意不愿意交给所里统一分配;二是由于目前我市,特殊是市区从业人员过剩,业务量相对贫乏,律师事务所难以实行专业化分工管理,不能从实质上做到“统一收案,统一指派”的规定;三是个别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业务主管领导对本所律师代理的案件缺乏了解,重大疑难案件缺乏集体研究讨论;四是传统化各自为战代理案件的方式较为严重,不能很好地发挥集体作战的优势。
   4、不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具体表现在有的律师为达到能多收代理费的目的,不按法律规定合理确定诉讼标的,往往出现案件判决结果与诉状请求数额悬殊过大,使当事人产生极大不满。 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不排除有的是为了迎合当事人主张权利多多为善的心理,争取先揽得案源,但主要的还是律师职业道德素质低,对当事人的一种误导,达到多收代理费的目的。
   5、部分律师只重视业务,忽略政治,不热心于公益性的社会活动。
这种现象存在的原因,一是部分律师不能正确地认识现行体制下的律师性质,特别是从国资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合作体制后,认为自己失去了原有公职人员的身份和待遇,把自己简单地视为个体户,我只为当事人负责,管你什么政治;二是部分律师不能正确地认识律师工作的社会属性,认识不到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自身形象、业务发展的辩证关系;三是在代理具体案件中,特别是代理群体性、政治敏感性重大案件中,不能综合分析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大利益或政治背景的关系等,因而在社会上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损害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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