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登记,应由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名册汇总表》;
(二)《实习人员网络培训注册登记表》;
(三)《实习备案申请表》;
(四)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五)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
(六)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在省或市级人才交流中心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七)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九)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十)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十一)律师协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二)申请实习人员近期蓝底免冠照片一张(小二寸证件照)。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附 实习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