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12月29日修正)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 (二)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3名以上符合规定的律师。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章程; 3、合伙所合伙协议; 4、选举主任的决议及主任情况介绍; 5、律师事务所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 6、办公场所使用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和出租单位有权出租的证明; 7、资产证明; 8、名称检索表。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上报省司法厅。
二、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12月29日修正) 2、《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 3、《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1995年2月20日) (二)审批条件: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 (三)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事项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名称,提交变更名称的决议、经司法部检索核定的名称、登记申请表; 2、住所,提交变更住所的决议、住所使用证明、登记申请表; 3、合伙人:入伙,提交同意吸收合伙人的决议、入伙申请、入伙协议、变更登记表;退伙, 提交退伙申请、同意退伙的决议或协议、变更登记表; 4、章程或协议,提交变更章程或协议的决议、新的章程或协议、变更登记表; 5、负责人,提交变更负责人的申请决议、变更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将申请材料向所属市区县司法局提交相关材料。市区县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与初审意见一起报送省司法厅;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省司法厅对申请材料和市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准予变更登记;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三、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12月29日修正) 2、《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 (二)审批条件: 律师事务所因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活动。 (三)律师事务所注销应予办理的相关事项: 律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对财产进行清算,清偿所有债务;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注销银行、税务帐户;将财务帐簿、业务档案移交所属市区县司法局保管,并向省司法厅提交该所主任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报告、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文件和律师事务所印章,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外地律师事务所陕西分所设立审批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12月29日修正) 2、《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 (二)审批条件: 1、成立时间满4年; 2、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 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三)外地律师事务所申请在陕西省设立分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分所申请书,由律师事务所向省司法厅提出; 2、律师事务所授权委托书,确定筹建及分所负责人; 3、省级司法厅(局)出具的关于该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规定条件的证明,写明事务所成立时间、专职律师人数及奖惩情况;律师管理部门出具关于该事务所派驻分所律师的基本情况、注册情况、奖惩情况的函; 4、总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5、总所章程; 6、总所合伙协议; 7、分所办公用房使用证明; 8、分所资金证明; 9、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证复印件; 10、专职行政人员名单,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辞去原职承诺或证明、人事档案保管证明; 11、市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书。 (四)、律师事务所将申请材料向住所地市区县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市区县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省司法厅批准。省司法厅对申请材料和市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外地律师事务所陕西分所变更登记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12月29日修正) 2、《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 3、《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1995年2月20日) (二)审批条件: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 (三)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事项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名称,提交变更名称的决议、经司法部检索核定的名称、登记申请表; 2、住所,提交变更住所的决议、住所使用证明、登记申请表; 3、合伙人,入伙,提交同意吸收合伙人的决议、入伙申请、入伙协议、变更登记表;退伙,提交退伙申请、同意退伙的决议或协议、变更登记表; 4、章程或协议,提交变更章程或协议的决议、新的章程或协议、变更登记表; 5、负责人,提交变更负责人的申请决议、变更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将申请材料向所属市区县司法局提交相关材料。市区县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与初审意见一起报送省司法厅;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省司法厅对申请材料和市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准予变更登记;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六、外地律师事务所陕西分所注销登记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12月29日修正) 2、《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 (二)审批条件: 律师事务所因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活动。 (三)外地律师事务所陕西分所注销应予办理的相关事项: 律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对财产进行清算,清偿所有债务;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注销银行、税务帐户;将财务帐簿、业务档案移交所属市区县司法局保管,并向省司法厅提交该所主任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报告、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文件和律师事务所印章,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律师事务所将申请材料向所属市区县司法局提交相关材料。市区县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与初审意见一起报送省司法厅;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省司法厅对申请材料和市、区司法局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准予注销登记;对于不符合执业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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