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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刑讯逼供供述 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作者 新华社 来源  日期 2010/07/06 点击 2318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24日正式对外公布了近期《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规定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二)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时,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规定要求,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但庭审中供认的,且庭审中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审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

  供述存疑可提请讯问人员出庭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指出,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首次明文确立证据裁判原则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这是第一次明文确立证据裁判原则。规定明确指出,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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