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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律师事务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作者 汉中市律协 来源  日期 2010/07/07 点击 2499                  

 

各市律师协会、杨凌示范区联络组、各见习律师事务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是省政府推出的旨在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举措。8月初,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律师协会在全省确定首批符合条件的100家律师事务所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8月11日,在西安举行了“百家律所、千名岗位?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启动仪式,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赵正永出席启动仪式并作了重要讲话。为了贯彻落实赵省长的讲话精神和省司法厅路志强厅长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我省律师事务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管理,根据《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09]133号)、《关于下达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35号)、《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人社发[2009]136号)、《关于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有关问题的说明》(陕人交发[2009]30号)文件规定,现对我省律师事务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中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习计划
按照省上下达的计划,2009年度我省律师事务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为500人。
二、见习对象
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对象为陕西生源、应届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1、“陕西生源”指入学前户籍在陕西省内的毕业生。
2、“应届”指当年毕业的在校学生(在校最后一学期)。
3、“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指离校后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未就业登记手续的毕业生。
4、“普通高校毕业生”指参加国家统一高考后被录取,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注册的学生,包括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学生。
三、见习单位的确定
凡参加我省见习计划、接收毕业生见习的律师事务所都应通过省律师协会在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备案程序为律师事务所向所属市律师协会(联络组)提交申请报告、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单位情况简介、见习岗位、见习管理办法、见习工作负责人和见习指导老师简历等资料,经所属市律师协会(联络组)同意,报省律师协会审核后,转报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确认,成为见习律师事务所,接收的高校毕业生,列入就业见习计划。
省直律师事务所直接向省律师协会会员部申报。
四、高校毕业生进、出见习单位
各律师事务所应主动向社会进行宣传、接受符合见习条件毕业生报名。也可将所需见习岗位信息报省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审查后报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助对外发布信息,适时举办供需见面会,向见习律师事务所推荐毕业生。
毕业生参加见习采取个人自愿申报方式进行,具体报名程序如下:
1、毕业生到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领取《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一式三份,也可登陆陕西省毕业生就业服务网www.sxsbys.com下载),填表后到学校或档案所在单位(或乡镇、城市社区)签署审核意见。
2、毕业生持《登记表》、身份证、毕业证(应届在校生持学生证和学校介绍信)直接到见习律师事务所报名。
3、毕业生与见习律师事务所签订《见习协议书》。见习律师事务所于见习前2个工作日内将见习名单报所属市律师协会(联络组)审核后,由所属市律师协会(联络组)报省律师协会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省律师协会报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毕业生进入就业见习岗位。省直律师事务所接收的毕业生由省律师协会会员部负责审核。
《见习协议书》应包括见习岗位与职责、见习时间、见习内容与课程、见习条件、安全责任、见习补贴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毕业生见习实行一次性原则,见习时间一般为3?6个月。见习结束后,见习律师事务所应出具见习鉴定报告,接收或推荐其就业。
五、见习过程的管理和考核
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与考核由见习律师事务所负责。见习律师事务所对见习毕业生管理的内容:1、有明确的见习目的;2、为毕业生确定见习课程体系;3、指定见习指导老师;4、为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5、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6、按时足额发放就业见习生活补贴。
见习律师事务所应对见习毕业生遵守制度、履行岗位、专业技能、见习成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各市律师协会(联络组)负责对见习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核。省律师协会会员部负责对省直律师事务所的考核。
各见习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省人才交流中心的考核。
六、就业见习资金的划拨与补贴发放
毕业生见习生活补贴的发放应在省政府确定的见习计划内进行,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按照规定,省律师协会开展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所用资金采取“报账制”。由各见习律师事务所在计划范围内,上报实际安排见习毕业生情况,并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花名册、《见习协议书》、《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毕业生有效身份证件和毕业证复印件(应届毕业生持学校介绍信和学生证)、补贴发放表、银行账号等材料,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还应提供未就业登记证明或《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经所属市律师协会(联络组)审核同意,报省律师协会审查后,转报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拨付至见习律师事务所。省直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直接报省律师协会会员部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否为普通高校毕业生,是否为陕西生源,是否为应届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时间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在岗等情况。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教育厅和陕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41号)规定“给予见习高校毕业生的见习生活补贴可在陕政办发[2009]27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月3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00元,增加部分从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发放办法待相关部门制定后再另行通知各见习律师事务所。
七、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高校毕业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省上将通过招标在全省确定保险公司。各见习律师事务所提前将所接收的毕业生情况报所属市律师协会(联络组),省直律师事务所直接报省律师协会会员部。经省律师协会审核汇总后,于毕业生进入见习岗位前5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花名册、《见习协议书》,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办理保险有关资料反馈用人单位。发生保险理赔事宜由毕业生直接向保险公司申报,见习律师事务所和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予以协助。
八、统计制度与通报制度
见习律师事务所应每月3日前向所属市律师协会(联络组)报送《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月报表》。省直律师事务所直接向省律师协会会员部报送。各市律师协会(联络组)应确定专人负责统计,于每月5日前,汇总上月见习情况并向省律师协会报送《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汇总表》。省律师协会于每月8日前,汇总全省见习情况并向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送《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汇总表》。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及时向就业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全省就业见习情况,就业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通报见习工作进展情况。
九、毕业生见习的其他情况
各见习律师事务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数量不得突破今年500人见习计划;见习律师事务所可根据单位人才引进岗位需要吸纳其他毕业生参加见习。但其活动不纳入我省就业见习计划之中,不享受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在此之前各见习律师事务所安排的见习毕业生可以补发见习生活补贴。补发时间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27号)文件下发的时间为准,即2009年2月28日后。
十、具体要求
1、各市律师协会(联络组)应按照上述要求,督促各见习律师事务所,完善规章制度和签约审核手续,并于9月30日前上报《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汇总表》。省直各见习律师事务所于9月30日前上报《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月报表》。以后按照文件规定的时间上报统计报表。
2、已经确定的100家律师事务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应当在9月25日前按照备案程序进行备案。
3、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成为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按照备案程序要求备案后,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4、各市律师协会(联络组)要加强领导,组织所属各律师事务所积极开发见习岗位,吸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保证完成省上下达的今年500人见习计划。
5、此文件下发前,今年2月28日之后,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已聘任的2008年以来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此文件精神和要求,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后,列入见习计划。
6、各市律师协会(联络组)、各见习律师事务所应加强调查、认真总结、及时反映见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做好律师行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律师协会联系。
联 系 人:沈向阳   胡乃宇
联系电话:029-87441270  传真:029-87422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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