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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律师在农民工维权中的积极作用
作者 宋佩剑 来源  日期 2010/07/07 点击 3525                  

 

                  发挥律师在农民工维权中的积极作用 
                                              
【内容提要】本文从援助律师在办理农民工维权案件中涉及到的欠薪、工伤、农村妇女老人权益保障等方面所面临的困难和经验做一粗浅的分析和交流,意在唤起广大律师朋友应充分发挥在民工维权中的积极作用。
【关 键 词】农民工/维权/服务农村/法治
【正 文】自从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制以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打破了农民完全依靠土地生活的模式,农村劳动力逐年以大规模的速度流向经济发达地区转入非农产业,到现在农民工在城镇就业人数已接近城镇就业人员的一半,农民工主要分布在建筑业、加工制造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由于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及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地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
   2004年以前,由于社会上用工单位特别是建筑领域拖欠民工工资现象特别普遍,由此引发了一些因讨要工资而发生的恶性群体事件,这不仅直接损害了民工的生存权益,而且恶化了经济环境,威胁社会稳定,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极大隐患。这一不正常的现象引起了国家高层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2004年9月,劳动保障部会同建设部共同下发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了专门的依据。接着,在2005年4月,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对建筑企业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管理等行为提出了规范意见。2006年1月31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对涉及农民工各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详细的指导意见。通过各级政府部门、劳动部门和建设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得到了遏制。
   近两年大的建筑企业和管理比较规范其他用工单位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比较少见,但一些个体经营户和建筑工程小包工头恶意欠薪的情况还时有发生。我在这几年的执业过程中接触到的建筑行业拖欠民工工资主要是工程层层转包后的最下面的包工头,包工头雇佣民工从事建筑工作大多数都是在工程完工后才结算工资,这就给以后的工资支付留下了隐患;工程完工后,有的包工头以上面的发包方没有给自己支付工程款为由恶意长期拖欠民工工资;有的甚至在工程完工后与民工玩起了“失踪”。遇到这种情况一些民工才想到了运用法律维权、才想到找律师,但我们律师在办理这类维权案件时也是困难重重;有的存在时效问题,但又拿不出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证据,这类案件即使能够进入法律程序,也会存在败诉的风险。包工头雇佣民工大多数不签订用工合同,有的民工拿出拖欠他们工资的依据是他们单方面的记工单,上面也没有工头的签字认可,一旦包工头一口否认,拖欠工资的事实和数额也很难认定,这种情况有时连案子就立不了。我曾办理过一个运输合同纠纷案,案子是一位农村的个体司机给一个建筑公司的下属分公司运输建筑材料,运输材料时都有公司的收料员出具的收料单,工程完工后由于没有及时结算运费,这期间建筑分公司的负责人因突发疾病去世,分公司又换了新的负责人。个体司机找到分公司要求支付运费,分公司以工程是原负责人承包为由让找原负责人家属讨要,找到原负责人家属,家属认为当时是为分公司运输的材料应当由公司支付;个体司机无奈只有诉至法院,个体司机向法院出具了运料单据,又让当时的收料员按当时的运价出具了一份运费决算单,决算单上只有收料员的签字,没有分公司的盖章和负责人的签字。案子到开庭审理时,分公司对运输的车次数量无异议,但认为收料员无权对具体的运费进行决算,计算的运费没有得到分公司的认可,该笔运费分公司不予认可,分公司负责人当庭又不愿重新对运费做出决算。面对分公司推诿赖账的心态,我当即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价格认证中心对运输费用做出认证。后经价格认证中心对运费的认证最终弥补了运费方面证据的缺陷,使分公司对所欠运费无法抵赖。通过此案说明农民工在工作中应注意收集与自己工作有关的证据,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使自己的维权之路少走一些弯路。
二、关于农民工的工伤问题。
   有劳动关系存在的地方就不可完全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特别是建筑行业和工矿企业农民工用工比较密集的地方,农民工工伤事故更是经常发生。由于大部分用工单位没有为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的权益无法得到切实及时的保护,农民工要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必须要面临漫长的诉讼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农民工发生工伤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工伤赔款,至少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劳动仲裁这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最少也要近一年时间;如果一些用工单位故意拖延时间会采取工伤认定后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后又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劳动能力鉴定后又提起复查和重新鉴定;经劳动仲裁后又提起一审诉讼、二审诉讼。经过这些程序至少也要三年多时间,如果存在无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不明和其他人为因素的影响,工伤民工维权的时间会更长。由于无法承受漫长的维权时间,大多数人不得不以牺牲自己的一部分合法权益同用工单位私了;即使一部分工伤民工能够坚持到最后,有的用工单位利用充足的时间转移财产,民工在付出很大的诉讼成本后仍旧面临着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风险。由此一些民工在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时采取自残自杀或以暴力等过激方式维权,结果给社会造成了许多不稳定因素。
   对于工伤维权的程序繁多造成的时间过长和维权成本加大,这方面的问题不是农民工和代理律师所能左右的,但因为农民工自身的原因导致工商维权难的因素也很多:如有的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又不注意保留自己在用工单位上班的有关证据、有的发生工伤后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错过工伤认定的时效、有的发生工伤后听信个体老板的话在一些不正规的诊所治疗;这些情况使农民工工伤维权由主动变为被动,是维权之路更加艰难。
   我在2004年办理过一个农民工工伤案子,一位民工到山西河津一个煤矿打工,在矿井作业时颈椎受伤致使身体高位截瘫,煤矿老板见民工恢复运动功能没有希望就提出一次性解决;这位民工是一位上门女婿,他妻子认为他会瘫痪一辈子就想急于从煤矿拿回一笔钱,加之自己对工伤赔偿法规不懂,当时与煤矿老板协商后煤矿老板给了十万余元做出一次性赔偿;这位民工回到汉中后要求在当地医院做康复训练治疗,妻子支付了五千元治疗费后拒绝为其治疗,声称赔偿的这笔费用要用于抚养小孩,其妻子也流露出放弃救治这位民工的想法。接受这个案子后,由于民工当初的赔偿协议在其妻子手里,其妻子拒绝出示该协议,我无法确切的了解具体的赔偿数额和赔偿项目,到法院也无法立案;面对这种状况,我了解民工打工的矿区地址后,希望通过煤矿老板找到当初的赔偿协议。到山西河津后,经多处询问终于找到了这位民工曾经打工的黄河边上的矿山公司,矿山公司的一名矿长听我说明了来意后,这位矿长说矿井都是承办给个人开矿,而且开矿的老板都住在河津城区,这种事情矿老板怕再找他的麻烦也不会给你提供这些材料的。找不到矿老板,这位民工的合法权益将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及时得到维护,正当我为此事感到有点失望时,矿长说这位民工的赔偿问题是经过当地劳动部门处理了的。矿长这句无意的话提醒了我,如果经过劳动局处理的,赔偿协议劳动局应当有存档,后来几经周折终于通过河津市劳动局找到了当时的一次性赔偿协议,拿到赔偿协议后通过当地法院处理,最终使其妻拿出一部分赔偿费用为这位民工做治疗;其妻了解她丈夫这种情况最多可赔偿四五十万元时,很后悔自己当初的决定,当她们再次到山西要求增加赔偿费用时,由于当时经过了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调解加之超过了诉讼时效,当地法院对其诉求不予立案。
三、关于农村妇女儿童和老人维权问题。
   随着农村大量的青壮年男民工外出打工,一些因小孩和老人原因无法外出的农村妇女只有留在农村从事农业劳动,农村大多数人口为妇女老人和儿童,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加之农村妇女和老人大多数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经常出现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老人和小孩的事件;农村女孩受教育权被漠视、离婚妇女在农村中的村民权益被随意剥夺。
农村妇女遭遇家庭暴力维权的难点主要存在调查取证难,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一些农村妇女被实施家庭暴力后没有及时报案、有的不敢报案,其人身权益被侵犯后没有相关的证据证实被伤害的事实,有些知情人怕被报复也不愿出面为其做证,这样使农村妇女的维权更加艰难;有的被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不堪忍受长期的家庭暴力,在找不到有效的解决办法时,还采取了以暴制暴的极端手段最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农村老人无人赡养维权的难点在于最终的执行比较难,有的老人因儿女不尽赡养义务被迫起诉到法院,法院做出判决后有的子女仍然不自觉履行,老人每年还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我们律师在服务“三农”活动中要加强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农村留守人员的维权意识;当遭受家庭暴力时要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找当地村民组织和妇联反映情况,使自己维权时有证据可取。
四、律师在维护民工权益中的一些有效方式。
   面对农民工的维权现状,我们援助律师和民工维权志愿律师在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中心的引导下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在农民工维权工作站成立后,考虑到我市劳务输出地的现状,每年在春节前民工返乡高峰和春节后民工外出高峰,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人员到车站为农民工义务解答法律咨询、散发与民工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单、发放农民工如何及时有效维权的法律常识小册子。法律援助机构和各律师事务所中的农民工维权志愿律师,在当地劳动局定期的人才招聘会上为招聘民工现场解答相关法律问题;各律师事务所还开展了律师进校园、律师服务“三农”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展有效的提高了部分农民的法律意识,及时地解决了一些农民急需解决的法律问题。
农民工这一社会群体,对中国的经济建设起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要高度重视和积极解决维权中存在的问题,引导其在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使其真正成为产业工人的一部分。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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