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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开展“三戒三纠正三树立”活动,强化律师职业操守教育
作者 刘超 来源  日期 2010/10/11 点击 2323                  

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
开展“三戒三纠正三树立”活动,强化律师职业操守教育
 
    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认真贯彻省、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关于在进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承办重庆一起涉黑案件,以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被判刑一年六个月的典型案例为反面教材,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和“讲纪律、强作风、提素质、树形象”教育活动的指示,紧密结合本所实践,在全所开展以“戒虚、戒贪、戒狂”为主要内容的“三戒三纠正三树立”活动,进一步规范了全所律师执业行为,加强了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提高了律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纠正了重利轻义、违法办案、玩忽职守、敷衍塞责的执业行为,树立了正确的服务观、义利观和职业观,使本所律师做到了不为名所累、不为利所移、不为钱所动、不为邪所乱,不出违法违纪的问题。保持了律师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律师依法执业的浩然正气、昂扬锐气和蓬勃朝气。
    一、戒虚,纠正懒惰、浮躁的学风和不负责任的工作作风,树立正确的服务观,强化律师执业为民、精益求精的执业理念。
    律师事务所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人员。踏踏实实抓好法律专业知识学习,认认真真办理律师业务,才能发挥律师为当事人服好务、真服务的职能作用,我所针对存在问题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戒专业知识上的虚无意识,克服和纠正“平时不学习,办案才着急、法律乱套用、业务靠应付”的玩忽职守意识,在苦练内功、增强综合实力上狠下功夫,教育律师树立“实力决定一切,品牌才是出路”的正确观念。我所把建立学习型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办所的宗旨,坚持“人生是未毕业的学校”,“试玉要烧三年满,辩才尚需七年期”的人才培育方略,要求全体律师做到如饥似渴地学习,毫不懈怠地实践,与日俱增地提高。本所建立了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律师法》和其他律师管理法规、规章,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的所有会议,克服业务忙的困难,保证每次参加,会议所有文件逐件传达,培训全员到位,坚持律师不是靠权力而是靠智力即靠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靠诚信服务的帝王原则、靠良好的执业风范去提供各类法律服务。因此每个律师把学习作为提高能力素质最主要的措施,把建立业务学习和培训机制作为向广度和深度拓宽律师业务的主要途径,把学习作为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保证。
  (二)戒业务质量上的虚无观念,克服和纠正“只要一天有案办,不管质量与裁判”重数量、轻质量的错误认识,树立“高度决定影响力,素质决定知名度”,“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正确理念。我所要求律师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都真正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原则。认真学习,准确运用证据规则,在调查证据依法确定办案思路和观点两个问题方面下大力气,把用证据说话、证据是事实之王作为办理律师业务的主要信条,防止接案不办案、不调查收集证据、不按时出庭,办案懈怠、草率、马虎、不负责任的问题发生。学会用法条、法理和丰厚的理论功底去认识案件、论述观点,用认真的而不是草率的、扎实的而不是肤浅的证据事实承办案件,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关系,在承办律师事务中做到求严、求实、求新、求质量,使全所律师树立了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观念,办案业务质量不断得到提高,受到检审人员和司法部门的肯定,有的案件还被评为省、市优秀案件。
   (三)戒工作方法上的虚无意识,纠正“态度生硬方法差,接待好坏不算啥”的错误行为,树立文明接待、文明服务的服务观。我所要求每个律师不管是办委托事务、法律援助和涉法信访活动,做到来有应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应有回声。事事有解答,件件有交待,把阳光洒向律师工作的每一天,把温暖带给每一个来访的当事人。有的老弱病残来访人员没饭吃的主动给其买饭,没有打印、交通费的主动给资助费用,仅免费接待上访当事人就达200多次,做到了服务态度明显转变,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服务水平明显上升,服务效果明显满意。
    二、戒贪,纠正拜金主义、唯利是图,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错误倾向和恶劣影响,教育律师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和无私奉献精神,强化律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律师社会效益第一,职业操守第一的执业机制。
   在律师队伍中,少数律师存在唯利是图,一切为了钱,一切向钱看的错误倾向,特别是北京律师李庄在重庆打黑除恶案件中私欲膨胀,贪图钱财,导致身陷囹圄,构成犯罪这一最为突出的教训。要求全所人员防微杜渐,警钟长鸣,我所在开展有中国特色律师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实践活动,“讲纪律、强作风、提素质、树形象”教育活动和律师警示教育活动中,抓住这一典型案例进行社会主义义利观教育,要求律师树立热心公益事业,重义轻利、诚实守信、无私奉献的正确观念。我们采取的措施是:
    1、通过吸取李庄案件的教训,在全所进行警示教育,制定了警示教育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律师充分认识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明确律师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不是自由职业者;是为人民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不是为票子服务的讼棍。树立大局意识、宗旨意识,把警示教育作为律师作风整顿的系统工程,进一步明确为谁执业、为谁服务、坚持什么、反对什么等根本性的问题,要求律师人员坚持抵制贪图钱财、金钱至上、唯利是图的倾向,不能为票子违反职业操守,制造假证,扩大矛盾,激化矛盾,切实做到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从行动上落实必须服从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指导思想,始终保持做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正确方向。
    2、在办案实践中,我所一贯提倡并实行两轮驱动战术,既要讲经济效益,更要讲社会效益,既要把有偿法律事务办好,更要把法律援助义务、涉法信访业务和其他无偿法律服务办好。对司法局和律协布置的所有社会事务和公益活动做到不打折扣、不讲价钱、说到做到,落实为要。出现了从不想办公益事务到积极参与公益事务,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从对社会公益事务、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推诿到主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和公益活动的良好作风。去年全所5名专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3件,涉法信访案件24件,为政府和政府系统免费提供法律服务44次87件,受到市、县司法部门和政府部门的表彰奖励。
    3、为了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教育的系统化、规范化,我所修订和完善了《律师事务所章程》、《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加强管理严明纪律树立形象的决议》、《进一步强化管理严明纪律恪守诚信打造时代潮律师事务所新的品牌的决议》、《关于巩固律师集中教育整顿成果建立健全律师队伍长效机制的决议》、《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整体素质的十项纪律》,制定了“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能为”的防止机制;“不敢为”的惩治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律师法规、管理制度上墙,律师认识体会上专栏,律师执照上公示牌,律师法律服务内容上办公桌,从制约机制上强化了内部管理,实行了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的法律服务。
    三、戒狂,纠正狂妄自大、虚假承诺、包打官司的错误行为,树立“以人为本”的职业观,强化律师依法办案,严把律师业务风险的执业坐标。
    律师工作是一个靠智力劳动和学识水平体现执业能力的行业,因此容易出现骄傲自满、狂妄自大、虚假承诺、包打官司,包揽词讼的不良作风,李庄案件一个很深刻的教训就是其在承办刑事案件中狂傲不羁、扬言捞人、无视法律的问题。因此我所在警示教育中把纠正狂妄自大、虚假承诺、包揽词讼、包打官司的问题作为整顿律师不正之风,加强律师操守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是坚持组织律师学习毛主席《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反对自由主义》、《整顿党的作风》等著作,在各种教育整顿活动中,要求每个人员做到三个必须、三个不准,即人人写书面检查材料,不准只说不动;人人必须着重检查本单位和个人存在的问题,不准只为个人评动摆好;人人自查不怕丑,纠错不怕疼,检查纠正律师操守方面的薄弱环节,不准蜻蜓点水,应付过关,改变了过去把批评与自我批评变成表扬与自我表扬,把自查自纠变成怨天尤人,专挑司法机关毛病的问题,要求律师把人品放在第一位,把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放在第一位,把律师职业声誉放在第一位。
   二是组织律师人员学习《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订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不准包揽词讼、包办案件胜负的管理规则,要求每个律师在接案时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及时履行对当事人诉讼风险的告知义务,所有案件都要有诉讼风险告知笔录,并实事求是地对当事人说明律师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和实际能起的作用,所有律师人员都必须做到:不向法官行贿,不提供虚假证据,每承办一起法律事务都要客观地分析案件的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重调查事实,重案件证据和法律依据。在承办案件中既要维护委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既要善于做自己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又要善于作对方当事人的矛盾化解工作,把调解作为诉讼效益最大和社会效益最佳的方式,减少当事人诉讼利益和诉讼心理的对抗性,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把协助人民法院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促进和谐作为律师业务工作的重点环节。坚决禁止虚假承诺,包揽案件,虚假宣传与法官的关系,诱导当事人违法违规,把打官司变成“打关系”的恶劣作风,严禁本所律师伪造证据,严禁本所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干扰正常社会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
   三是在所内始终宣传学习“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天之道,不争为善胜”,“圣者无名、大者无形”,“地低成海,人低成王”,“召远在修近,闭祸在除怨”的哲理,要求律师学习和研究做人的哲学,提倡和发扬不骄不躁,低调做人,高调做事的风范,把气忌盛、心忌满、才忌露,把低姿态为人处世,高水平传道授业为一种境界、一种风度、一种修养,不瞎吹胡谝,不包揽词讼,不招摇撞骗,不狂妄自大,管好自己的嘴,管好自己的的腿,坚持以理服人,以法服人,以丰厚的法律知识和高尚的风格服人,不允许感情用事,随意褒贬,言词攻击,发怒动气等不规范操作的问题发生,特别要求律师增强自身保护意识,尽可能不与当事人发生争吵、漫骂或撕打纠纷,不断强化理性思维,减少因胡吹乱谝,包打官司,虚假承诺给律师带来的负面影响,减少律师的执业风险,使律师做到有骨气而无傲气,有正气而无霸气,靠志气而不靠运气,堂堂正正做人,认认真真做事,严把执业风险的正确坐标,进一步实现了律师执业规范化,律师行为法制化,律师自律制度化。
 
(供稿: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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