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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汉中律师网 来源 汉中律师网 日期 2011/07/18 点击 4874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杨凌示范区司法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管理,按照司法部律师管理和法律援助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法律援助律师实习、申请执业、年度考核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
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编在岗人员或法律援助机构聘用人员,符合规定的申请实习人员条件,按照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相关程序,进行执业实习。
(一)所在法律援助机构已有法律援助律师的,申请实习人员在所在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实习。法律援助机构的实习人员应向所属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办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实习指导律师由所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后,向所属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审批。实习指导律师应按照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要求,指导实习工作。
(二)所在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法律援助执业律师的,申请实习人员可在当地自行联系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由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进行实习指导。其他实习工作遵照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三)实习人员应严格执行实习管理规定,参加省市律师协会组织的网络培训、集中培训、实务训练、统一考核。市级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加强对实习人员的实习监督管理。
二、关于法律援助机构实习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的管理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实习鉴定,并提交实习考核材料,经所属市级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由法律援助机构向市级司法行政机构律师管理部门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申请材料和程序遵照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办理。
三、关于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
(一)被考核法律援助律师应当按照全国律协《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评定标准,于每年年初向所在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书面履职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法律援助律师的述职,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出具考核意见,将考核材料报送到所在地的市级律师协会。
    (三)市级律师协会按照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确定考核等次,进行公示,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加盖备案章。
四、关于换发新的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有关问题
2010年全省换发新律师执业证过程中,个别法律援助律师仍未换发新的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省厅将于近期集中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律师换发新证事宜。请各市法律援助机构尽快核查,如有未换发新证,符合相关规定的,请尽快汇总材料,说明事由,填写信息表(附换发新律师执业证人员信息表),并将其旧律师执业证收回,附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于2011年7月10日前统一上报到省厅法律援助工作处,法援处将协助各市统一换发新执业证。
联系人:苗雪艳        联系电话:029-87294827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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