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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司法局、汉中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作者 汉中律师网 来源  日期 2012/04/06 点击 2508                  

汉中市司法

汉中市律师协会

关于开展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

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市公职律师办公室:

根据省司法厅(陕司通〔2012〕12号)文件精神,现将2011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考核的时间和对象

根据全省统一要求,2011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截止5月15日结束。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对象为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及市公职律师办公室,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对象为全市专职、兼职、公职及法律援助律师。检查考核的任务主要为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在2011年度的依法执业情况。

二、检查考核的组织实施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及中华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有关规定,市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由市司法局组织实施,县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由各县区司法局组织实施并负责初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审查备案,属县区司法局管辖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评定考核等次前须由县区司法局出具初审意见。

三、检查考核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履行省、市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等内容;

2、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应包括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等4个方面,应建立党支部而未建立的,暂缓考核;

3、律师担任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工作,开展重点建设项目、党政机关及中小企业三个法律服务团工作,接收大学生见习实习工作,与基层司法所结对帮扶工作等四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的,暂缓考核;

4、无故不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召开的会议、组织的活动的,暂缓考核。

市公职律师办公室的检查考核参照以上内容进行。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内容

1、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律师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具体包括《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八条所列前五项内容;

2、律师党员接转组织关系情况,律师党员未接转组织关系的,暂缓考核;

3、律师担任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及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党政机关及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履职情况;

4、律师参加年度培训情况,凡无故不参加省、市举办的年度培训的,暂缓考核。

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参照以上内容进行考核。

四、检查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应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材料

1、执业情况总结报告;

2、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报告,报告应包括党员律师人数、党组织关系接转情况以及开展党建工作情况,没有单独设立党支部的所应将一年来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活动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规范审计报告,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统一指定由汉中同心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规范统一的审计报告,各律师事务所可直接与该所联系审计事宜(联系人:李新华,电话:13891661202);

4、纳税凭证(提供2011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

5、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各律师事务所需填报《2012年度会费、执业责任保险费缴纳情况统计表》附件五并加盖公章,缴纳标准为执业律师每人110元);

6、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7、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8、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各律师事务所应按照省律协制定的会费缴纳标准,在报送材料时统一交市律师协会,由市律协汇总后上缴省律协);

9、《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附件一);

10、《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登记表》(附件二);

11、《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党员登记表》(附件三);

12、《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汇总表》(附件六,同时报电子版);

1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律师执业活动考核应向市律师协会提交的材料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四);

2、《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汇总表》。

五、检查考核程序

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应相互结合,一并进行。

(一)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程序

1、律师事务所总结2011年度工作,所主任要向所属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述职(4月9日—4月20日);

2、县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建议(4月23日—4月27日);

3、市司法局对县区司法局报送的律师事务所材料和初审意见及市直律师事务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评定考核等次,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5月2日—5月11日);

4、市司法局在“汉中律师网”上公示各律师事务所考核结果,公示期为七日(5月11日—5月17日);

5、向省厅上报我市年度考核报告,省厅将通过报纸、网络向社会公告。

(二)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程序

1、个人述职。申请年度考核的执业律师应当就本人2011年度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履职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4月9日—4月13日);

2、律师事务所评议。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述职,并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情况,出具考核意见(4月16日—4月20日);

3、县区司法局初审并出具考核等次建议。考核完成后,律师事务所应将考核相关资料、考核意见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加盖公章后报主管司法局审核并出具考核意见(4月23日—4月27日);

4、确定考核等次。市律师协会对报送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相关资料和考核意见进行审查,确定被考核律师的考核等次后报市司法局审核并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5月2日—5月11日);

5、市司法局在“汉中律师网”上公示被考核律师的考核结果,公示期为七日(5月11日—5月17日)。

六、有关要求

今年的检查考核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事务所对此项工作务必高度重视,合理安排时间,把握进度,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一)精心组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成立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机构,负责对所辖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市上将成立由市局党组书记、局长丁毅任组长,副局长段朝波任副组长,市局公律科及市律协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全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的审查和考核等次的评定工作。各律师事务所应当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机构,具体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等次初评工作。

(二)严格程序。要严格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规定的程序,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三)严格审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对考核资料严格把关,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分。对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市司法局将收回并报请省厅注销其执业许可证;对逾期仍未接受年度考核的律师,市律师协会将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并给予训诫或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四)加强监督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各种表格请登录汉中律师网(网址:http://www.hzlsw.org),从“业内通知”栏内下载。

附件: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

2、《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登记表》;

3、《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党员登记表》;

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5、《2012年度会费、执业责任保险费缴纳情况统计表》;

6、《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汇总表》;

7、《全市律师事务所2011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材料申报及集中审核阶段时间安排表》。

汉中市司法局          汉中市律师协会

一二年四月五

主题词:司法行政  律师管理  检查考核  通知

抄送: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

县区各律师事务所,本局各领导

                  汉中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245印发

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考核通知(汉市司字〔2012〕2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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