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秋平律师是政协汉中市三届、四届委员,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主任,在4月9日至11日召开的政协汉中市四届二次会议期间,杨秋平律师针对当前信访总量居高不下、维稳成本加大实际,在广泛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就如何破解信访维稳难题,达到社会和谐稳定向政协会议提交了提案,进行了专题发言,受到了汉中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汉中市政协的充分肯定。
杨秋平律师认为,面对日益增加的上访信访人群、居高不下的信访维稳案件,有人说经济要发展就会产生矛盾,经济发展的越快矛盾就会越多,不必大惊小怪;还有人说信访案件多、维稳压力大,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利益调整期、是多年改革聚集的矛盾到了暴发期,是经济进入中等发展阶段必然出现的现象,得慢慢地解决,不必惊慌失措。这些说法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造成信访维稳工作压力大、维稳成本高,工作越来越难的状况,难道仅仅是上述客观因素造成的吗?显然不是!杨秋平律师调研认为以下的人为因素才是主要原因:(一)绝对化的信访维稳“一票否决制”;目前,在信访维稳工作上实行的是绝对化的“一票否决”制。即:只要辖区有人上访、有不稳定事件发生,便不分原因地实行“一票否决”,直接与领导的升迁挂钩。那么,各级领导为了保住官位顺利升迁,不被“一票否决”,便绞尽脑汁想千方设百计的应对,由此产生了不同的结果:一是对自己有能力解决的信访维稳案件,绝大多数领导能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能竭尽全力的做工作,最终都能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达到和谐稳定的目的。二是对自己无能力解决或难以解决的信访维稳案件,便采取推诿、拖延的办法将矛盾推出去或挂起来,只满足于在自己的任期内该矛盾不爆发,自己不被“一票否决”。但不安定因素始终存在,为今后的解决增加了难度和成本。三是对自己无能力解决又推不出、拖不了的信访维稳案件,便采取不要原则不计成本,用“花钱买平安”的方式解决。用金钱换来的只会是暂时的、表面的“风平浪静”,更多的新矛盾必将随之产生。四是对自己无能力解决又推不出、拖不了、用钱也无法解决的信访维稳案件,便采取“打、压、堵、哄、骗”等非法治化手段解决。讲权不讲法,政府就会失去公信力、失去权威性,后患无穷,得不偿失。从这可以看出,绝对化的“一票否决”制有极大的弊端,除了第一种后果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外,其他三种后果只会使信访维稳案件越来越多,工作难度越来越大。(二)在信访维稳工作上未始终坚持法治原则;无规矩不成方圆。在信访维稳工作上由于实行绝对化的“一票否决”制,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使信访维稳工作出现了不计成本不要原则的天价维稳现象;出现了有理无理敢聚众堵路、堵门,闹者有理的怪现象,使“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成了规律;出现了信访不信法,信访是个筐什么东西都往里装,弱化了解决纠纷十分有效的司法途径。这些做法使原有的社会矛盾虽得以暂时化解,但新矛盾将接踵而来,不仅大大的增加了维稳的成本,也使得当前的维稳工作陷入“摁下葫芦浮起瓢”的恶性循环和“越维越不稳”的怪圈。遵守宪法和法律应该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底线,这个底线一旦被突破,就可能导致国家解决社会纠纷的正常机制失灵或失效,最终引起国家政治秩序和社会生活的紊乱。(三)信访队伍力量弱,专业化水平低。社会上各种难以解决的问题,最终都以信访、上访的方式到了信访部门,但信访部门对面广事杂难度大的诸多信访维稳案件却无力做实质性的审查、处理,从而做出明确、具体、有针对性、能量化考核的刚性批示。往往只能做简单的层层批转,仅仅是个中转站。(四)缺乏高效运转的信访问题处理决策机制。信访维稳案件有一部分是责任单位未负起责任造成的,对这部分案件我们用“一票否决、责任追究”就能督促领导负起责任。但还有很大一部分难以处理、久拖不决的信访维稳案件,是因为政策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的不具体,导致责任主体不明确或处理无依据造成的,这就需要权力机关及时做出决议,以明确责任主体,确定处理依据,但这个机制目前尚不能高效运转。(五)缺乏领导干部接待处理信访维稳案件的规范。目前,有了矛盾出了问题,民众往往找政府而不找法院,找上级而不找下级,找主要领导而不找其它干部,使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接待上访、信访量大,付出的精力多,久而久之,领导便有了厌烦情绪,畏难情绪,甚至个别领导面对上访人员还有了惧怕心理,不愿对上访人员作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不想对信访维稳案件作深入的调查了解,不敢对上访缠访人员硬碰硬,坚持原则负起责任。而是消极的用推、拖、哄的办法随意做不负责任的批示、承诺;还有的上访人员进众多部门、找各级领导,往往一件事有数个部门过问、多名领导批示,其批示有时还自相矛盾,给基层造成极大的被动。我们在工作中曾遇到一个多年的缠访案,该案经两级人民法院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但上访人终审败诉后仍到处上访、缠访,县上某领导被上访人缠的心烦气燥时,便随意批示单位组织力量算帐,尽快重新处理。上访者有了领导批示便大闹基层单位,人为地给基层工作增加了工作难度,影响极坏。
对此,杨秋平律师建议:1、废除绝对化的信访维稳“一票否决制”;“一票否决”要有针对性,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讲辩证法。“一票否决”只能否决有能力、有条件解决而不尽心尽力解决的领导。要坚决废除只要有上访、只要有不稳定事件发生就对领导实行“一票否决”的绝对化的一票否决制。2、在信访维稳工作中必须坚持法治原则;坚持法治原则既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的现实需要。我们必须自觉反对为了维稳而牺牲法治,为了眼前的息事宁人而将法律置于脑后;反对为了迎合暂时的民众情绪、舆论形势而冲破法治权威和政府权威底线;反对以牺牲司法权威为代价过度承诺和迁就的维稳。对堵门堵路、哄闹机关、无理缠访等扰乱社会秩序以身试法者,要坚决依法进行打击;对应进入司法渠道解决的,要坚决按司法程序解决;对不依法履行职责,为了和谐乱妥协,为了稳定失原则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不断宏扬社会正气,树立法律权威,使法律时时有作用,机制处处能发威。要把坚持法治作为一个基本原则贯穿于信访维稳工作之中。3、加强信访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要加大人才引进、专业化培训的力度;增加信息化建设投入,强化上下级间的沟通;聘请、组建信访处理专家顾问团,建立信访维稳案件专家会审机制,从而使信访部门对每件信访维稳案件的批示都能达到明确、具体、合法、有操作性、能量化考核的程度,不断提高信访部门的工作效率和专业化水平。4、建立高效运转的决策机制;追究责任的前提是责任已经明确,处理问题的前提是处理要有依据,而大量的信访维稳案件却因责任不明、依据缺乏而相互推诿扯皮。因而在政策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权力机构分清责任、定好依据就成了解决信访维稳案件的先决条件,故应尽快建立高效运转的信访维稳案件处理决策机制,定期研究、审议、处理信访维稳案件。5、制定领导干部接待处理信访维稳案件的规范;领导的一言一行对信访维稳工作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正因为如此,往往矛盾的焦点最终都集中到了领导身上,领导成了上访、缠访者要攻克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守住这道防线,为了防止上访、缠访人员投机取巧,为了使信访、上访渠道畅通有序,应制定领导干部接待处理信访维稳案件的规范,以明确谁有权批示,何时进行批示,怎么进行批示、批示如何落实、责任如何追究等问题,从而达到领导都能勇于担当负起责任,所作的批示都具有合法性、权威性、针对性、指导性,为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汉中市司法局公律科长 马惠民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