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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汉中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作者 汉中市律师协会 来源 汉中市律师协会 日期 2012/06/20 点击 2186                  

各律师事务所、市公职律师办公室:

2012321,汉中市第二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汉中市律师协会章程》,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全体执业律师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附:《汉中市律师协会章程》

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汉中市律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汉中市律师协会的作用,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陕西省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汉中市律师协会(以下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汉中市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正确实施;团结会员,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为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汉中”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汉中市司法局的领导和监督,接受陕西省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市律师行业发展战略规划;

(二)制定、实施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组织会员开展业务交流和理论研讨;

(七)对会员实施奖励和处分;

(八)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九)组织开展对外、对内交流与合作,扩大汉中律师的社会影响;

(十)宣传律师行业,树立律师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

(十一)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及其他组织的关系,提出与律师业发展相关的建议和意见;

(十二)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十三)组织会员开展公益性活动;

(十四)建立健全会员执业保障体系;

(十五)监督会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十六)依照标准和规定代收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使用省律师协会返还给我市的会费;

(十七)办理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和上级律师协会授权和委托的事务;

(十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含公职律师执业证、公司律师执业证、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并通过汉中市司法局年度考核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在我市设立,并经汉中市司法局年度考核合格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本会为陕西省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和其他保障;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七)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按规定交纳会费;

(九)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行业规则、准则,执行本会决议;

(二)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制定、完善和实施行业规范和内部规章制度;

(五)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六)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七)对实习律师进行管理;

(八)对本所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九)按规定交纳团体会费和代收个人会费;

(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本会律师惩戒委员会可视情节予以行业处分。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以所持律师执业证为准,团体会员以省司法厅核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为准,不再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会员转所到异地执业,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重新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汉中市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称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与代表大会相同,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有选举权和表决权,其他职责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重要的行业规则;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意见,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应执业三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较强的议事能力,在本地律师界有一定影响,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会利益,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第十九条 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成为非本市执业律师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辞去理事的申请。

理事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理事会议或转到外市执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辞去理事申请的,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并由本会执行机构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三)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四)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五)选举、罢免或增补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六)其他应由理事会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含本数)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聘任秘书长,并根据秘书长的提名,批准聘任副秘书长;

(二)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三)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议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行业规则的制定和修改;

(六)决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免;

(七)向理事会提出增选、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和会长的议案;

(八)审议执行机构提出的各项建议和议案;

(九)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十)决定提前、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十一)其他由理事会授权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四)代表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

(五)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六)履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名单报汉中市司法局和陕西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七章 执行机构

第三十条 市律师协会机关作为本会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执行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执行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组织实施陕西省律师协会、汉中市司法局的各项决定;

(四)制定、实施执行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

(六)组织、协调、指导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完成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机构的关系。

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报汉中市司法局和陕西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八章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是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可根据律师业务的开展,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门及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九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三十八条 本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可以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

(一)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了全国、全省或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社会反响好的;

(四)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及部门和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在全市律师案卷评查、业务交流及参加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和司法行政部门专项活动中获表彰的;

(七)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四十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戒、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荣誉的。

第四十一条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四十三条 本会可以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会员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第四十四条 对会员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本会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经 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省律师协会返还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年检考核前按陕西省律师协会制订的会费缴纳标准,由各律师事务所统一收齐后上缴市律师协会。对截留、拖欠会费的会员将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责令限期补交。

第四十七条 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向省律师协会交纳会费;

(二)日常办公费;

(三)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奖励、业务交流和考察学习等活动;

(四)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会员奖惩等工作;

(五)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全市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律师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

(二)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出席,并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并报汉中市司法局和陕西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汉中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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