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有效降低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的风险,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投诉问题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汉中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建立了律师代理案件风险评估机制。
一、确定风险评估原则。要求律师在代理案件中,必须坚持服务大局和依法执业的原则;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谁承办、谁评估、谁化解的原则;预防为主、调判结合、重在实效的原则。
二、明确案件评估类型。1、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恐怖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案件;3、涉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案件;4、涉及群体性事件的案件;5、涉及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的案件;6、涉及企业改制、人员安置、劳动纠纷、重大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7、涉及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等可能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8、可能或已经成为社会敏感问题和公共事件的案件;9、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刑事、行政、执行案件;10、其他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案件。
三、建立评估工作制度。1、备案制度。凡律师事务所受理属于风险评估范围内案件的,应在签订委托合同或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书面报告备案;案件进展情况应分阶段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报告,代理终结或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后,应及时将案件结果上报。2、集体研究与监督指导制度。凡律师代理风险评估范围内案件的,其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应经所在律师事务所主任与律师集体讨论研究;集体讨论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代理辩护意见及分歧点要上报市律师协会,由市律师协会组织论证指导,市律师协会讨论后仍有重大分歧的,需请示市司法局和省律师协会;对在敏感案件、群体性事件、接访工作和有可能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的案件中的政策性问题把握不准的,要及时向主管司法局和所在地信访部门请示3、责任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能,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的监管,规范执业行为。各律师事务所要成立由主任任组长的律师代理案件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确保责任落到实处。各所主任是律师参与办案风险评估工作第一责任人,代理案件律师是直接责任人。凡因代案律师不执行本“意见”所引发的重大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甚至政治性事件等问题,将在全市通报批评,并记入执业诚信档案,出现违规违法问题的,将按有关法规依法处理。4、联系与协调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与公、检、法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协调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及时反馈律师在代理敏感案件和群体性案件、涉法信访案件中的合理意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律师代理案件风险隐患的发生。
四、制定评估工作程序。1、确定评估对象。承办案件的律师对自己的代理案件,在收案、庭审、执行等环节进行风险隐患排查,逐段分析风险,综合评估判断,确定不稳定因素的程度,撰写评估报告,同时填写《律师代理案件风险评估登记表》一式四份,其中随评估报告上报主管司法局及市律协各一份,律师事务所归档及律师本人各存一份。2、准确评估风险。对于确定为具有不稳定因素的案件,综合分析法律政策依据、当事人诉求、社会影响,预测办案效果,重点对是否可能激化矛盾、引起上访、诱发不稳定事件等进行预测评估。对于列入评估范围的各类案件,涉案的律师事务所主任要及时组织所风险评估小组进行案件评估,形成避免或减少风险的方案,由代理律师执行。3、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各承办案件的律师,在代理案件的整个过程中,要及时根据案情的变化动态和发展趋势,及时发现新的风险隐患,及时跟进评估。4、制定预防措施。针对评估出的涉稳隐患,跟进对策措施,提出具体的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化解方案,同时认真填写《律师代理案件风险评估登记表》。5、强化监督。要坚持做到“无事报平安,有事早防范”。各律师事务所对具有风险隐患的案件,在填写《律师代理案件风险评估登记表》后,经本所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审核后,及时向市、县(区)司法局和市律协备案。
五、落实评估责任主体。各律师事务所成立由主任任组长的律师代理案件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确保责任落到实处。各所主任是律师参与办案风险评估工作第一责任人,代理案件律师是直接责任人。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代理案件风险评估工作要进行监督、指导,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的监管,规范执业行为,确保律师代理案件风险评估工作有序推进。
(付建国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