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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非法证据,倒逼实质庭审,展现律师技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完善
作者 嘉盟所 景兰江 来源 汉中市律师协会 日期 2015/05/07 点击 1506                  

排除非法证据,倒逼实质庭审,展现律师技术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完善

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    景兰江

中国开眼看世界第一人严复在英国期间,经常到法庭旁听审理案件,听久了突然大悟,于是到大清首任驻英公使馆,对郭松焘公使说:“我找到大英国强盛的秘密了!那就是英国的法庭。他们的法庭天天都在申张正义,这样的国家不强盛?我想严复先生看到的庭审,也和我们通过电视、书本甚至亲历看到的日、韩、台,欧美香港的法庭一样,特别强调法庭的中立,人权保障和控辩的平等对抗,特别注重对于证据质证和言词辩论,才会让人产生公平的感觉。

党中央通过的依法治国决定,也期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让证据和事实在庭审中得到充分展示和质问、盘诘。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2014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讲话指出,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关键在于推进庭审的实质化、克服庭审的形式化。坚持以庭审为中心的理论基础是“庭审中心主义”。庭审中心主义是相对于传统的“卷宗中心主义”而言的,其本质要求是追求庭审的实质化,力戒庭审的形式化,防止庭审“走过场”,重点在于防止将侦查、起诉中带有明显追诉倾向的意见简单地、不加甄别地转化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有罪判决。

为了司法人权保障,为了防止冤家错案。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即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究其实质,非法证据排除的是经过外力强制影响而获得的可能不真实的言辞证据,或者不当程序获得不能客观反映事实真相的客观证据(物证、书证、电子证据)。

如在一个抢劫案件中,被害人已经制服被告人。警察来到现场,指着被害人的手机问,手机被抢过没有,被害人思考了半天,说抢过。于是警察给被害人开具了一个扣押物品清单,从被害人处扣押手机,并以此指控被告人抢劫了手机。

扣押是对非原权利人不当、不依法持有的一种强制变更进而固定证据,但被害人作为物品的合法权利人,警察扣押行为显然不当。并将被害人处扣押的手机作为犯罪行为结果证据进行指控,显然不能证明手机是犯罪赃物。

当然,目前非法证据主要集中在言词证据。为了防止出现非法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是拘留、逮捕后24小时送看守所,防止刑讯逼供和疲劳审讯;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持续待在办案机关不得超过24小时;对于判处无期以上的要讯问录音录像;也为了侦查人员互相监督,每个侦查行为必须是2人以上完成。且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虽然这样规定,但还是不能排除存在非法获取证据的空间。

办案机关的疲劳审讯,对于反腐败来说,这是一把利剑。但是这种办案方式,极其容易发生错案。虽然纪委的调查笔录不作为证据,但在纪委阶段的自书材料往往作为证据使用。南昌大学校长,说纪委审讯100多天,然后在这个阶段形成了自书材料和笔录。然后检察院在把笔录一拷贝,然后在自己可以行使的24小时内继续逼迫校长签字。被告人因为疲惫也和纪委一致的承认。同样检察院里面的笔录,存在行贿人以前说是5月份送钱,受贿人也说成5月份收钱,后来又统一变为10月份。

检察院衔接的疲劳审讯,对于24小时以内的刑讯逼供也是完全有可能。疲劳审讯、禁止进食、冷冻法、禁止排泄法等等。

出现这些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并不可怕,如果控方不能证明合法,证据无效。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通过非法证据排除体现律师的出庭技术、律师出庭技术的闪光在哪里。目前,我们可发挥的就是对被告人的发问,对同案犯的交叉询问、对卷宗证据的异议,对于辩护意见以及答辩的切中要害、答辩入流。但是最为闪光的是,对于证人以及侦查人员的交叉询问技术,是律师的闪光点。我看很获得社会拥戴的律师,都是以庭审为中心,都是敢于提出非法排除证据,倒逼法院、检察院、警察部门遵守法律,保障人权。

然而目前存在问题

1、被告人不知道非法证据的制造者,提不出非法证据线索。

2、侦查人员不出庭、往往写办案说明。

3、证人不出庭。或者污点证人不敢出庭。

4、录音录像不复制。根据最高法院规定,录音录像应当复制。

使得刑事诉讼的直接言辞原则不能实现,使得我们律师出彩的机会变少了,也使得冤家错案的机会大大增加了。针对性的提出以下建议。

1、对于不知道侦查人员姓名的情况,尤其是不知道从县上抽调人员姓名。应该督促侦查机关在笔录中告知侦查人员姓名。

2、对于证人不出庭,一方面督促法院训诫、拘留、另一方面也可以由律师协会或者通过司法局与公检法会商,通报有关未依法办事的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发出督促函、建议函,并利用网络公告,迫使公权守法。迫使证人、侦查员走上法庭。

排除非法证据,以文明反对暴虐,以仁慈感化罪恶,让我这个社会良性上升,使得我们子孙后代,亲人朋友生活在安全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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