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建立律师代理申诉工作制度,深入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改革,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和律师在代理申诉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相关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诉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案件,推行律师代理制度。
第二条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前委托律师代理申诉 的,律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律师执业规范处理委托业务。
第三条 申诉人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决定不服,经再审审查或审理、穷尽司法救济程序后,仍不服提出申诉且无律师代理的案件,可以按照本办法选定律师代理申诉。
申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仍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 判、决定提出申诉的,可按照本办法选定律师代理申诉。
第四条 申诉人选定代理申诉律师原则上在律师参与诉讼 服务和矛盾化解律师库中选任。
司法行政机关应将入库律师名单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或依照本规定选定律师代理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阅案件、安排会见等程序性问题的安排上提供便利。
第六条 入库律师应当参加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安排的值班 活动。
值班律师接待申诉人时,应当区别案件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值班律师认为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案件,应当做好释法明理、息诉息访等工作;
(二)值班律师认为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瑕疵但不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应当尽力化解矛盾、说服申诉人息诉;
(三)值班律师认为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可能存在影响案件实质性结果的案件,可以向专家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四)申诉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指导当事人提出法 律援助申请;
(五)申诉人自愿选定值班律师代理申诉且值班律师代理申 诉不存在利益冲突情形或其他可能引起申诉人、被申诉人对申诉活动产生合理怀疑情形的,值班律师可以依法办理代理手续、代理申诉案件。
第七条 申诉人拟委托值班律师代理申诉的,值班律师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申明。
值班律师应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禁虚假承诺,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因入选参与诉讼服务和矛盾化解专家库等与人民法院存在特殊关系而有利于案件申诉。
第八条 值班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与申诉人达成代理申诉协议的,自行协商代理费用或申请法律援助,禁止风险代理。
第九条 值班律师代理申诉案件期间,暂停参与涉及本案的立案调解、息诉息访、案件会诊、调查研究。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立律师参与诉讼服务和矛盾化解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三)、(四)、(六)、(九)项工作。
第十条 设立律师代理申诉制度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由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负责申请和管理,主要用于:
(一)在人民法院值班律师的补贴;
(二)律师化解申诉案件的奖励费用;
(三)其他必要的工作费用。
第十一条 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律师代理申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律师协会,主要负责律师代理申诉工作的日常管理、运行,信息采集、意见汇总、投诉处理等工作。
专家评审委员会主要由资深律师、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和法官组成,负责复杂疑难案件的研究、评审,提供咨询、评估意见。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共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