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纪处字﹝2019﹞1号
投诉人:李玲玲,女,身份证号612722197506240268。
被投诉律师: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惠明,执业证号16107200710105941。
2018年12月5日投诉人李玲玲向城固县司法局投诉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惠明,2018年12月17日城固县司法局将投诉材料转本会,本会投诉受理查处中心立案后,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经向城固县人民法院了解情况并复制该代理案件案卷材料、在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调查取证、听取杨惠明律师的陈述辩解,结合李玲玲提供的投诉证据材料,现已调查终结。
一、投诉人李玲玲投诉内容
1、杨惠明律师在收取其10000元律师代理费之外,以打点相关人员为名,另行索取了5000元律师办案协调费;
2、杨惠明律师违背其个人意愿,私自与对方和法官达成了不公正的调解协议,严重损害了其个人利益,其中包括:(1)给杨惠明出具的授权委托函原件是一般代理,杨惠明却私自涂改为特殊代理(2)给法院出具的调解承诺函是要求柯超一年期限还清所有欠款,杨惠明却在没有和李玲玲沟通的情况下,私自与对方律师及法官改成两年后归还欠款(3)当李玲玲发现调解书有严重不符时,立即告知杨惠明等人,杨惠明和法官却一再无视其请求竟然结案。
3、投诉请求:依法追究杨惠明的违规乱纪行为。
二、被投诉人杨惠明律师的陈述、申辩
1、代理经过:2018年5月初,李玲玲和她同学衡瀚东到律师事务所找其咨询李玲玲同学柯超借其一百多万元如何能维权,其给提供了咨询。李玲玲问了如果委托律师的代理费收费情况后离开,说要回西安考虑一下。过了不久,李玲玲打电话说要委托,又说不能到城固,让杨惠明把委托书从微信上拍照发给她,她下载后把空白签名后寄给杨惠明(但并未注明授权情况)。2018年5月14日,李玲玲把人民法院案件诉讼费20280元和1万元代理费分别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方式汇给杨惠明,2018年5月16日杨惠明给衡瀚东出具收条注明“今收到李玲玲借贷款案代理费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已打卡)(暂时,后出具正式票据)”。案件办理中,因找不到被告,遂电话告知李玲玲案件送达很麻烦,不过打听到被告柯超之前在城固法院有案子,可通过柯超之前的代理人想办法,并说这要产生费用和可能的公告费,并说再交5000元,李玲玲过了几天把5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汇给杨惠明,并说她到城固后再开票。
办案过程中,几经周折终于找到柯超以前案的代理人熊贵宣,通过做工作,让他联系柯超继续代理,熊说柯超在外蒙古。开庭之前通过法官协商,初步形成一年还款的调解意向(55万元柯超方不再提异议),杨惠明告诉了李玲玲调解意向,但李玲玲意见很大说不同意,杨惠明遂让李玲玲写好书面调解意见寄了过来,考虑到李玲玲脾气坏,法庭上达不成调解意见,杨惠明和衡翰东商量后暂决定她不来出庭。开庭后,对方在调解中提出要两年还款期限,杨惠明回复要征求李玲玲意见。因李玲玲不同意,杨惠明第二天及时告知法官,法官说他给对方做一下工作。不久,法官通知杨惠明工作做好了,按李玲玲要求的原来一年的期限并给了一份一年还款的调解书,杨惠明马上拍照发给了衡瀚东,并通知他让李玲玲赶快把借据原件交法庭。过了几天,杨惠明到中院开庭,法庭通知领调解书,杨惠明委托本所实习律师伍涛去领,回来后发现与此前调解书不一致,遂向法官进行说明,但无果。告知李玲玲后,李玲玲便开始不断投诉法官和杨惠明,城固法院也调查过杨惠明。2018年底,城固县司法局公律股杨宏国找杨惠明调查,杨惠明如实陈述并提交了相关材料。为息事宁人,杨宏国从中作了调解,让杨惠明退5000元给李玲玲,李玲玲电话上也同意了。其考虑到李玲玲性格偏激,不便主动找她处理;另外李玲玲在申请再审,想让她知道其本人和法官一直在最大限度地维护其权益。
2、辩解意见:(1)在收取10000元代理费之后,因为案件立案后变得复杂,可能要进行公告和找柯超之前的代理人做工作等原因,加之此前收费偏低,所以就又另外收取了5000元,该款准备在李玲玲来城固时一并开具共计15000元代理费的票据,存在先收取10000元后另行收取5000元律师费的问题,但根据律师收费行情,其并未足额收取。(2)李玲玲投诉改授权委托一事。因李玲玲寄回的授权委托书上没有选择授权,杨惠明开始按一般授权代理,但本案在开庭前和开庭中为了调解,根据李玲玲的书面调解意见可以一年还款,城固县人民法院开始也是按照李玲玲的意见制作调解书的,达到了李玲玲的调解方案,杨惠明遂改为特别授权,但确实没有书面征求李玲玲意见。(3)李玲玲反映超越代理权一事。第一次的调解意见李玲玲开始不同意,后来又同意,还向其道歉。第二次调解意见给李玲玲说明后李玲玲不同意,是法官的工作失误,其根本就没有私下同意。和对方代理人调解,是经李玲玲同意的,也是在法官主持下进行的,根本就没有私下接触。(4)李玲玲反映的开票的事。李玲玲汇款后,她同学衡瀚东来找杨惠明,杨惠明打了便条给他,他也说等李玲玲过来后律师事务所再开票。后来城固县司法局杨宏国调解时,也说明只能等她来城固后开票,确实存在未按照规定收取费用后及时开票的问题。
三、本会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资料以及本会在城固县人民法院、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的调查活动,本会对于投诉的问题得出以下调查结论
1、杨惠明律师在接受李玲玲委托代理案件时,仅有授权委托书,却没有与李玲玲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无法确定代理费收取数额究竟是10000元还是15000元,但从杨惠明向李玲玲出具收取1万元代理费收据以及李玲玲转账5000元时备注“律师办案协调费”、李玲玲向城固县人民法院投诉法官的内容可以得知该5000元确实是杨惠明在约定的10000元代理费之外另行收取的费用;收取的两笔费用均系杨惠明个人收取,虽然在律师本人出具的收据中注明“(暂时,后出具正式票据)”,但始终未向李玲玲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为了调解结案,虽然有李玲玲书面调解意见,初期也达成一年还款的调解意见,但变更授权范围应该征求李玲玲意见,因李玲玲未到庭,可以采取短信或者微信确认方式变更授权范围,但杨惠明律师没有通过这些方式变更授权范围,存在私自更改授权范围的事实。因此李玲玲上述投诉内容是存在的;
2、因为李玲玲对办案法官出具两份内容不同调解书的投诉,城固县人民法院已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该调解书,案件进入再审程序,从城固县法院介绍情况来判断,之所以本案出现两份内容不一致的调解书是因为法官急于结案所造成的,因为第二份调解书对原告李玲玲不利,因此不存在作为原告代理人的杨惠明律师私自与对方和法官达成了不公正的调解协议、严重损害了其个人利益的情形,李玲玲的该投诉内容是不存在的。
3、另,本会认为,虽然李玲玲没有投诉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但是投诉杨惠明律师的部分内容与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密不可分,通过与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交谈和查阅资料,该所没有专职行政人员,收案登记由一名律师兼任,杨惠明律师代理的该案件在律师事务所收案登记本上同期没有记录和登记,在2018年12月底虽然有补登记但又划掉登记为另一个案件,向城固县人民法院提交的律师事务所函件在律师事务所没有登记,律师事务所没有与李玲玲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没有做到统一收案;收取的两笔费用均系杨惠明个人收取,律师事务所未向李玲玲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没有做到统一收费;以上均证明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立健全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本会纪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杨惠明律师在代理李玲玲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一)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违反了第二十七条“(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二)不按规定统一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三)收取约定之外的费用;(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等规定,鉴于在本会调查过程中,杨惠明律师与李玲玲达成和解、李玲玲书面向本会申请撤回对杨惠明的投诉,杨惠明律师本人在调查时也承认部分违规并作出书面诚恳反省,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四)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对杨惠明律师的处分。
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符合《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不予监督,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的;”之规定,也是造成李玲玲投诉杨惠明律师存在违规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经本会纪律惩戒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惠明律师予以警告处分,对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业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申请复查。
汉中市律师协会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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