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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决 定 书
作者  来源 汉中律协投诉受理查处中心 日期 2019/06/12 点击 3602                  

                                                                                  律纪处字﹝2019﹞2号

投诉人:曹宝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7日,身份证号:612301197204072015,住汉台区鑫源办事处塬上村一组,联系电话:15891164842。

被投诉人: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风景路公证巷11号,负责人朱丹阳。

被投诉人:王新,原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因病于2018年8月去世。

被投诉人:罗朝晖,原系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2008年转所到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执业,2012年又转入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6107200110223680。

投诉人曹宝军投诉被投诉人一案,本会受理后成立调查组进行了调查。调查组询问了罗朝晖、朱丹阳、张振华等律师和曹宝军本人,认真审查核实了曹宝军提供的相关证据。现调查已经终结。

投诉人曹宝军在投诉书中称:2004年8月26日下午在汉台区东大街鑫源宾馆代其弟弟曹宝林(2006年6月去世,又名曹保林)向蒲雪梅追索欠款发生纠纷被人殴打致伤。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委托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罗朝晖律师、王新律师代理诉讼事宜,委托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及执行,委托事项为起诉立案、开庭审理、调解沟通所有司法事宜,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费3000元,投诉人三弟曹宝林于2004年9月1日向罗朝晖、王新交付2000元,9月22日又交付1000元。当时要求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但罗朝晖、王新表示不需要签订合同,并承诺绝对有把握。2005年1月8日至2017年投诉人希望被投诉人将白条换成正式发票并签订正式委托合同。2004年12月23日,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作出伤情鉴定。之后投诉人的案件毫无进展,尚无任何结果,从未开庭、亦未主持调解,致使此案久悬至今。

投诉人认为,罗朝晖律师、王新律师收取代理费不办事,有违律师执业道德,罗朝晖律师、王新律师的行为导致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未尽到妥善的管理义务,所以应当另行指派律师继续履行委托代理合同。投诉人要求:1、对罗朝晖律师予以惩戒,限期整改,将收取的代理费上交到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并向投诉人书面致歉或当面赔礼道歉;2、依法惩戒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要求限期整改、警告处罚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朱丹阳,责令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向投诉人开具合法票据,签订正式的委托合同,继续履行委托代理合同,并书面致歉或当面赔礼道歉;3、确保案件当事人曹宝军享有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被投诉人罗朝晖在调查中陈述:他最早不认识曹宝军,是2018年9、10月份曹宝军到恒爱所他的办公室找他时才认识,他没有办过曹宝军的案子。收取2000元的费用问题,系当时王新本人不在办公室,王新让其代收,事后立即将代收的2000元全部交给了王新。事后他本人没有参与代理工作,也不知道王新是否与曹宝军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也不知道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案件进展情况。罗朝晖对曹宝军的投诉感到委屈,认为与他没有任何关系。

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现任负责人朱丹阳在调查中陈述:他是2016年才成为律所主任,之前的主任是张振华。王新律师是该所律师,但已经在2018年8月去世。王新去世后,其所有的案卷材料都未向所里移交,也从来没有关于王新律师原承办案件的相关当事人到所里找过他。朱丹阳认为投诉人未提供汉泰所出具的任何书面文件,且事过15年,从来没有人来所里要求所里给予处理,作为律师事务所也无从查起,因此认为投诉没有任何道理,与汉泰所和他本人没有任何关系。

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原主任张振华(已转入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执业)因年龄较大,身体不好,无法配合调查,称对曹宝军投诉的事情不知情。

调查查明:投诉人2004年8月26日下午在汉台区东大街鑫源宾馆代其弟弟曹宝林(2006年6月去世)向蒲雪梅追索欠款发生纠纷被人殴打致伤。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委托律师代理,于是让其弟弟曹宝林去找律师,通过熟人介绍曹宝林找到王新律师。2004年9月1日,曹宝林到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交费,王新律师不在办公室,委托罗朝晖律师代收。罗朝晖律师代收2000元,并出具的收条一张。收条载明:今代收到曹保林律师服务费2000元。2004年9月22日,曹宝林再一次交费1000元,王新律师出具收条一张。收条载明:今收到曹保林现金1000元。投诉人承认委托律师时是其弟弟曹宝林去办理的,他本人当时还在医院住院,具体如何协商的委托代理事宜他本人并不清楚,只是他本人认为是其弟弟曹宝林与王新、罗朝晖二人谈的,王新主办,罗朝晖协助办理。在涉及有何证据证明罗朝晖律师参与代理的事实时,投诉人曹宝军认为一是有罗朝晖出具的收费2000元的收条,二是出示了2018年12月20日1点49分与罗朝晖的通话录音。对于该录音,调查组听了三次,录音效果很好,音质清晰,基本能够确定就是曹宝军与罗朝晖的通话记录。这段通话记录时间不长,录音里讲了5个意思。在录音里,罗朝晖没有认可接受委托代理的事实,声称与他没有关系。2004年12月23日的曹宝军伤情经过公安机关法医鉴定,确定是轻伤。在调查时,投诉人曹宝军称多次要求签订委托合同,也多次找过汉泰所原主任张振华和现在的主任朱丹阳,但张振华和朱丹阳均予以否认,投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此事属实。关于案件为何至今没有在法院立案的问题,投诉人曹宝军讲公安机关告诉他刑事案件卷宗被烧了,投诉人也找过公安机关,但称王新说不用找了。投诉人还告诉调查组,王新写过两次报案材料。关于赔偿,投诉人称至今未得到任何赔偿。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曹宝军的投诉书和对其谈话笔录、罗朝晖的谈话笔录和个人书写的申辩意见书、朱丹阳的谈话笔录、2004年9月1日罗朝晖出具的收条一张、2004年9月22日王新出具收条一张、曹宝军伤情鉴定书一份、曹宝军手机短信截屏、2018年12月20日中午1点49分与罗朝晖的通话录音等证据支持。

同时了解到,曹宝林于2006年6月去世,王新律师于2018年8月去世。投诉人曹宝军人身损害赔偿案(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因公安机关刑事诉讼卷宗被烧毁,证据灭失,从而导致无法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进而导致案件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也无法提起自诉。至于公安机关卷宗何时被烧毁,证据是否全部灭失,投诉人曹宝军表示不清楚,调查组也无法进行调查。

另外,王新去世后,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称没有查找到投诉人曹宝军案的卷宗,王新儿子现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王栋称在清理其父遗物时也没有找到该案的卷宗。

本会认为,从投诉人曹宝军提供的交纳3000元服务费的收据和投诉人的伤情鉴定报告书,证明投诉人曹宝军与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存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本案王新律师不按规定与投诉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不按规定给投诉人出具正式的收费发票,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亦不知情,应当属于私自接受委托。王新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应当给予行业纪律处分。由于王新律师已经去世,对其个人处分已经没有意义。从伤情鉴定书中可以看出,做伤情鉴定之时,是以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委托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技术部门做的鉴定,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加盖了公章,这一事实证明汉泰律师事务所是知道王新律师代理投诉人案件,至少知道代理其做伤情鉴定这一事实。作为律师执业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在未经审查是否签订委托合同和依法收取费用的情况下就加盖公章,证明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内部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制度、坚持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和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缺失,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对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给予行业纪律处分。

关于王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尽职尽责问题,根据伤情鉴定书和投诉人的陈述,至少证明王新律师代其完成伤情鉴定工作,写了两次报案材料。由于委托之时是投诉人弟弟曹宝林负责处理的,然而曹宝林和王新均已经死亡,在调查组无法调取到王新律师的卷宗的情况下,投诉人所称委托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及执行,委托事项为起诉立案、开庭审理、调解沟通所有司法事宜,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这些事实均无法认定。在没有委托合同的情况下,无法认定王新律师所收取的3000元费用只是针对委托做伤情鉴定所收取的服务费用还是做整个案件代理所收取的服务费用。同时,由于涉及的是一个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卷宗烧毁,造成刑事案件证据可能全部灭失,从而导致无法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进而导致案件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里的证据灭失,当事人也就无法提起自诉。鉴于出现前面的客观情况,律师的正常代理工作必然受到严重影响。就此而论,无法认定王新律师生前的代理行为是否存在不尽职尽责的事实,况且王新律师已去世,不再作出评价。

关于罗朝晖律师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的问题。罗朝晖律师给曹宝林出具2000元收条,收条载明是“代收”,而罗朝晖律师又称该费用代收后即交给王新,也否认事后参与案件的代理事实。投诉人提供的录音记录,不能证明罗朝晖就是代理人。投诉人提供的前述证据不能证明罗朝晖律师是投诉人曹宝军的诉讼代理人,从而也就不能认定罗朝晖律师存在违纪违规的行为。

关于投诉人要求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开具正式发票并继续代理案件、向投诉人道歉、确保投诉人曹宝军享有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本会认为无法认定王新收取的3000元费用是前期委托司法鉴定的服务费还是整个一审期间的代理费,没有书面的委托合同,同时知情人王新和曹宝林均已去世,具体的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委托权限等均无法查明,所以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是否应当继续为投诉人曹宝军提供法律服务以及赔礼道歉,属于委托合同关系中合同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本会只能依据处分规则的规定处分本协会会员执业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无权处理双方的委托合同纠纷。故建议投诉人曹宝军与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综上所述,经本会纪律惩戒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业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申请复查。

 

                                                                                                  汉中市律师协会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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