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 军:
汉中市司法局转来本会的关于你投诉周霞律师的《投诉函》及材料收悉。本会投诉受理查处中心经审查后组成调查组,对你投诉所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电话及短信征询了你的意见,调查组到西乡县人民法院调取了案件材料,听取了周霞律师的陈述和申辩,并组织召开纪律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了讨论。现已查明:你所投诉的事实和材料中,除调查笔录复印件外,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周霞律师存在调查记录内容与你本人陈述不一致、哄骗煽动你签名捺印的行为,且周霞律师并未将该调查笔录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与该调查笔录无直接关系。另外,你所提交的材料中并无证据证实周霞律师具有其他违法违规的执业行为。
鉴于以上事实,本会认为:你提交的《投诉》材料不能证明周霞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且你提供的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联系,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九条第(二)、(三)项、第五十条之规定,你对周霞律师的投诉,本会决定不予立案。
汉中市律师协会
2020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