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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决 定 书
作者 市律协 来源 汉中律协 日期 2020/03/09 点击 8313                  

律纪处字﹝2020﹞4

 

  投诉人:张梦顺,男,生于1966年1月10日,山东滨州人,身份证号372328196601100951

   被投诉人:张明辉,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07200110746669

被投诉人: 思,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07201911079028。

2019年5月20日,投诉人张梦顺向汉中市司法局投诉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张明辉律师、李思律师,同日,汉中市司法局将投诉材料移转本会。本会投诉受理查处中心立案后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经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了解情况并复制案卷材料、听取张明辉律师、李思律师的陈述和申辩,结合投诉人张梦顺提供的证据材料,现已调查终结。

一、投诉人张梦顺的投诉内容

投诉人张梦顺在投诉材料中称,原告崔小玉、刘崔虎的代理律师为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锐博所)张明辉律师,被告汉中市汉台区龙腾浙商海鲜店(以下简称龙腾海鲜店)的代理律师为锐博所李思律师,原、被告聘请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代理人,给被告城固县柳林镇亿鑫酒店设备销售中心(以下简称亿鑫销售中心)张梦顺造成了重大精神、经济损失,两位律师败坏了社会风气,没有维护法律的尊严,失信于民,望汉中市司法局严办。

调查组通过电话、短信与投诉人取得联系,希望就投诉事项进行明确,但投诉人张梦顺予以拒绝,并对本会的调查行为提出质疑,认为其是向汉中市司法局进行的投诉,本会无权处理。经本会向投诉人释明本会立案调查是由汉中市司法局转办的行业处分行为后 ,投诉人仍拒绝配合本会调查,本会仅从其投诉的书面材料中,认定投诉事项为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在同一民事案件中同时代理原、被告双方,涉嫌利益冲突问题。

二、被投诉人张明辉律师、李思律师的陈述和申辩

1、张明辉律师的陈述和申辩:其是在2018年12月5日接受了案件原告崔小玉、刘崔虎的委托,案件定于2019年2月21日上午开庭,其在2月20日才知道被告龙腾海鲜店是同所另一律师代理的,随即将其已代理原告这一情况向同所律师李思进行了告知,又将同所律师代理被告这一情况向委托人进行了告知,并且为了避免后续问题,其对委托人也作了笔录,委托人称同意这一行为。投诉人庭审当天出庭应诉,在法庭调查双方出庭人员身份时询问过投诉人的意见,投诉人当庭陈述“没有异议”。张明辉律师表示将积极配合本会调查,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希望调查组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公平处理。

2、李思律师的陈述和申辩:其于2019年2月19日接受龙腾海鲜店委托,办理委托手续时,对张明辉律师已代理原告这一情况并不知情。由于锐博所实行按年度建立受案登记薄来排查利益冲突情况,张明辉律师的受案登记是记载于2018年登记簿上,而其是在2019年登记簿上进行受案登记的,在排查利益冲突时仅注意到了2019年的案件登记情况,故当时未发现冲突情况。第二天其发现与张明辉律师接受同案原、被告代理人的情况后,立即与委托人取得联系,如实告知并可以退案退费另行委托,但委托人表示愿意继续委托。案件庭审时,投诉人及其代理人均出庭应诉,对主审法官询问各方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时,均表示无异议。其认为,该案一审程序正当,适用法律准确,是各方依法应当得到的公平判决结果,其和张明辉律师的同所代理并未给各方当事人带来任何利益损害。其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主要由于收案时间距开庭时间较短、意识淡薄、所内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不完善等造成,也反映出其个人在执业过程中纪律不规范、工作经验不足、对利益冲突审查未引起高度重视等问题,表示将在今后工作中加强执业纪律学习,强化利益冲突审查意识,保证依法执业、合规执业,遵守职业操守和纪律规范。

三、本会查明的事实

2018年6月初龙腾海鲜店与亿鑫销售中心签订购买抽油烟机设备的协议,由亿鑫销售中心负责安装调试。6月22日亿鑫销售中心负责人张梦顺与工人刘国华、代志林共同为龙腾海鲜店安装排烟管道。安装期间,刘国华从脚手架上跌落后死亡。刘国华之子刘崔虎、妻子崔小玉于2018年12月5日与锐博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锐博所指派张明辉律师、杨烈(实习)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后崔小玉、刘崔虎作为原告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龙腾海鲜店、亿鑫销售中心连带赔偿628109.2元。龙腾海鲜店于2019年2月19日与锐博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锐博所指派李思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汉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9时开庭审理该案,投诉人、张明辉律师、李思律师均代表各方出庭应诉,庭审中各方均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表示无异议。汉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亿鑫销售中心赔偿崔小玉、刘崔虎503799.29元,驳回崔小玉、刘崔虎对龙腾海鲜店的诉讼请求。投诉人张梦顺于2019年5月20日向汉中市司法局递交投诉材料。

支持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崔小玉、刘崔虎与锐博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锐博所出具的张明辉律师的公函,崔小玉、刘崔虎出具的对张明辉律师的授权委托书,龙腾海鲜店与锐博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锐博所出具的李思律师的公函,龙腾海鲜店出具的对李思律师的授权委托书,汉台区人民法院(2019)陕0702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锐博所2018年、2019年民事案件收案登记本(部分),张明辉律师与刘崔虎谈话笔录,李思律师与程制荣谈话笔录,对张明辉、李思律师的调查笔录,李思律师出具的汇报材料等。

四、处分决定

本会纪律惩戒委员会研究认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本案中,锐博所于2018年12月5日接受案件原告崔小玉、刘崔虎委托,指派张明辉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又于2019年2月19日接受案件被告龙腾海鲜店委托,指派李思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两名律师分别作为同一民事案件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参与了诉讼,属利益冲突行为。该利益冲突的产生,是由于锐博所未建立完善的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在接受委托之前进行充分的利益冲突审查导致本所已经接受原告崔小玉、刘崔虎的委托后,又接受被告龙腾海鲜店的委托,并在发现利益冲突后,仍向本所律师出具公函,指派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按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不予监督,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的;……”的规定,应予处分。张明辉律师、李思律师的代理行为系接受锐博所的指派从事的职务行为,不应对利益冲突承担责任。鉴于在本会调查中,无证据证明前述利益冲突行为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影响,或损害了某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的;……”的规定,可以对锐博所减轻处分。

综上所述,经本会纪律惩戒委员会集体讨论,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予以训诫处分。

如不服本会处分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申请复查。

 

汉中市律师协会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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