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简介
   律师党建
   行业信息
   业内通知
   诚信信息
   办事指南
   业务交流
   管理法规
 

地址: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73号市政府北门西二楼208号
办公电话 0916-2695060
邮箱 hzlvxie@163.com
网址:www.hzlsw.org


汉中市律师协会 关于对汪建华、马钰钧、涂建生投诉刘琳律师不予处分的决定书
作者 市律协 来源 汉中律协 日期 2020/07/13 点击 751                  

汪建华、马钰钧、涂建生:

2019年10月,本会收到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转办的投诉人汪建华、马钰钧、涂建生的投诉材料,要求本会对被投诉人陕西修业律师事务所刘琳律师是否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构成利益冲突的行为进行查处,本会投诉受理查处中心经审查予以立案。

本会投诉受理查处中心立案后,成立调查组约谈了投诉人之一汪建华(另两位投诉人无法联系),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刘琳律师提交了书面申辩材料。本会查明:2012年5月汪建华、马钰钧、张俊成等人与陕西大华房地产开发公司、陕西华山建司、陕西圣元建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汪建华、马钰钧委托张俊成为代表聘请律师进行诉讼。2012年7月张俊成以其个人名义与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律所指派刘琳律师承接案件,法院立案后,由于被告陕西大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的代理人系同所其他律师,为避免利益冲突,刘琳律师及时主动中止了代理行为,退出该案。2017年7月汪建华、马钰钧另案起诉张俊成要求分配前案判决确认的工程款,刘琳律师作为张俊成的代理人参加了该案一、二审诉讼活动。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刘琳律师在后案中代理张俊成参加诉讼,与前案短暂的代理行为,是否构成《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第8项规定的“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为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为此,本会于2020年5月9日、6月10日先后两次召开纪律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集体讨论,经充分发表意见,参会人员一致认为:前案中张俊成以其个人名义与嘉盟律所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刘琳律师在开庭前即主动退出代理活动,未进行实质性代理行为,且后案与前案是基于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不同案件,关联度并不高,刘琳律师在代理后案时已在修业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中关于利益冲突的兜底条款随意进行扩大解释,故刘琳律师在后案中的代理行为不构成利益冲突情形,不存在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本会认为,汪建华、马钰钧、涂建生对刘琳律师的投诉不能成立。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刘琳律师不存在违规行为,本会决定对刘琳律师不予处分。

 

 

 

 

 

 

 

 

 

汉中市律师协会

                          2020年6月30日 

  版权所有:陕西汉中律师协会
地址: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73号市政府北门西二楼208号 办公电话:0916-2695060 邮箱:hzlvxie@163.com 网址:www.hzls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