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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诉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陈光强律师不予处分决定书
作者 市律协 来源 市律协 日期 2020/09/29 点击 659                  

汉律纪处字[2020]5号

汉中市律师协会

关于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诉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陈光强律师不予处分决定书

 

投诉人: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政通大道2号曲江文化创意大厦第1幢1单元17层11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7138XP。

法定代表人:王章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投诉人:陈光强,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6107201410807830。

2020年7月28日,本会收到汉中市司法局批转省司法厅转办的投诉人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公司)的投诉材料,要求本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由进行调查,对被投诉人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陈光强律师是否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进行查处,本会投诉受理查处中心经审查予以立案。

本会投诉受理查处中心立案后成立调查组,约谈了被投诉人陈光强律师,对投诉人日升公司(委托代理人)、证人李圣绿、赵友军、郭志壮、杨宏安进行了调查,分别到略阳县人民法院和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了案件相关情况并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到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调取了相关材料,被投诉人陈光强律师提交了书面陈述及申辩意见。

本会查明:2017年5月汉中嘉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陵矿业公司)将略阳县鱼洞子铁矿786中段开采工程承包给日升公司,实际施工人为杨军亮。2018年7月杨军亮以日升公司名义与谢加友签订工程转让协议,转让价款458万元,实际受让人为李圣绿。后李圣绿、谢加友陆续支付给杨军亮310万元,余148万元未支付。李圣绿、谢加友实际施工后,因其他原因于2019年4月与嘉陵矿业公司签订退场协议,不再承担施工任务。退场后,李圣绿、谢加友认为按照工程转让协议的约定,其不应再向杨军亮支付剩余转让款。

陈光强律师因曾代理过赵友军的案件与赵友军相识。2019年5月赵友军带杨宏安找到陈光强律师表示欲起诉杨军亮,陈光强律师审查证据后认为可以同时起诉日升公司,并要求赵友军补充部分证据。2019年6月3日赵友军与兴州律师事务所签订两份《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系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费用10000元,另一份系劳务合同纠纷,代理费用3000元,赵友军缴纳现金后兴州律师事务所出具收据两张。2019年6月4日杨宏安又与兴州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为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费用7000元,杨宏安缴纳现金后兴州律师事务所出具收据一张。后陈光强律师按程序将该三案依法诉至略阳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陈光强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法院审查后出具调查令,陈光强律师持调查令向嘉陵矿业公司调取了日升公司任命杨军亮为项目经理的授权委托书。审理期间日升公司和谢加友反复找办案法官要求将谢加友作为案件第三人追加参与诉讼,法院经审查后同意追加谢加友为第三人。一审审理期间,日升公司提出案件系虚假诉讼,但并未提供任何虚假诉讼的证据或线索,故一审法院没有对该意见进行实质审查。日升公司还就虚假诉讼一事向略阳公安局进行报案,但至今尚未立案。2020年5月15日赵友军与兴州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代理费用4500元,赵友军缴纳现金后兴州律师事务所出具收据一张。 同日杨宏安与兴州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代理费用3500元,杨宏安缴纳现金后兴州律师事务所出具收据存根一张。在汉中市中级法院二审期间,日升公司再次提出该案件系虚假诉讼,并申请二审法院调取杨军亮、赵友军、杨宏安的银行往来明细以证明虚假诉讼成立,二审法院依申请调取了杨军亮、赵友军、杨宏安的相关银行往来明细,经过审查后,二审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载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本案系虚假诉讼”。

另查明,赵友军诉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日升公司不承担责任,双方未上诉。赵友军诉民间借贷纠纷案、杨宏安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均判决日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日升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均改判日升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后杨军亮又起诉谢加友要求支付剩余转让款,并依法申请保全了嘉陵矿业公司应当支付日升公司的工程款。

支持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赵友军劳务合同案、赵友军民间借贷案、杨宏安民间借贷案三案的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收据存根、兴州律师事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一审庭审笔录、一审判决书、二审庭审笔录、二审判决书,嘉陵矿业公司与日升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日升公司与谢加友签订的工程转让协议,嘉陵矿业公司与日升公司签订的退场协议,日升公司任命杨军亮的授权委托书,杨军亮、赵友军、杨宏安的相关银行往来明细,略阳县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兴州律师事务所受理案件登记表,兴州律师事务所财务明细账,对孟德民、岳洋、李圣绿、赵友军、杨宏安、郭志壮的调查笔录,陈光强律师提交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等。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一、投诉人投诉的陈光强律师涉嫌参与谋划虚假诉讼的问题,是否属于本会投诉查处调查范围;二、投诉人及证人在调查中提到的陈光强律师可能存在的获取证据方式不合法、收取对方当事人费用、与对方当事人私下聚餐、代理对方当事人的案件、威胁投诉人等行为,是否属于本会投诉查处调查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一,是否构成虚假诉讼应当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进行认定,律师协会的投诉查处工作无权就是否构成虚假诉讼进行认定,而且,相关案件的二审判决已经载明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本案系虚假诉讼”,故投诉人投诉的虚假诉讼问题不属于调查组的调查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二,如果这些行为属实,则严重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有损律师形象,故本会对陈光强律师是否存在这些行为进行了仔细调查。1、关于证据来源问题。经调查,没有证据证明陈光强律师调取的证据系被告提供,作为原告的赵友军、杨宏安也对证据来源作出了合理解释,略阳县法院也向调查组提供了由陈光强律师申请签发的调查令,证明了相关证据系陈光强律师合法调取,故投诉人所称的取证方式不合法的问题不存在。2、关于收费问题。委托代理合同、收据存根、陈光强的陈述、赵友军、杨宏安的证言、兴州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明细账能够相互印证,证明相关案件的代理费用系委托人缴纳。调查组也依投诉人的要求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了杨军亮、赵友军、杨宏安的相关银行往来明细,经仔细核对未发现杨军亮有向陈光强律师或兴州律师事务所转账的记录,与投诉人所称不符,故投诉人所称的陈光强律师的代理费系被告杨军亮支付的问题不存在。3、关于私下聚餐问题。证人李圣绿提到曾看见陈光强律师与赵友军、杨军亮在略阳县法院外的一个餐馆一起吃饭,该事实经谢加友的代理人郭志壮核实后予以否定,郭志壮称当天开完庭出来后,李圣绿称其看见陈光强律师与赵友军、杨军亮在一个小餐馆吃饭,并准备拍照,但郭志壮辨认后确定不是他们,就阻止了李圣绿,故投诉人所称的陈光强律师与对方当事人私下聚餐的问题不存在。4、关于陈光强律师代理对方当事人案件是否构成利益冲突的问题。对于目前正在审理的杨军亮诉谢加友索要转让款一案,经调查组与谢加友的代理人郭志壮核实,该案杨军亮的代理人为略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何林海,并非陈光强律师,故投诉人所称的陈光强律师代理对方当事人案件涉嫌利益冲突的问题不存在。5、关于威胁投诉人问题。经调查组与谢加友的委托代理人郭志壮核实,当天陈光强律师给其打电话仅仅是询问其是否知道投诉一事,并向其抱怨了一些委屈情绪,而其给李圣绿打电话,并不是陈光强律师让其转告什么,目的是为了核实投诉这个事情,也是为了让其从中调和一下,故投诉人所称的陈光强律师打电话威胁投诉人的问题亦不存在。

本会于2020年9月18日召开纪律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经充分发表意见,参会人员一致认为:投诉人投诉的虚假诉讼问题不属于本会投诉受理查处范围,投诉人所称的其他陈光强律师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经核实均不存在。因此,本会认为,投诉人日升公司对陈光强律师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投诉人陈光强律师不存在违规行为,本会决定对陈光强律师不予处分。

 

 

 

 

汉中市律师协会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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