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律纪处字[2020]07号
汉中市律师协会
关于陈汉国投诉陕西云昊律师事务所赵哲平律师不予立案决定书
投诉人陈汉国,男,汉族,生于1953年10月17日,陕西南郑人,身份证号612321195310173019,系汉中市南郑区忍水镇陈湾村8组农民。
被投诉人赵哲平,陕西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汉中市司法局收到陕西省司法厅转办的投诉人陈汉国对陕西云昊律师事务所赵哲平律师的相关投诉材料,并于2020年11月24日,将投诉材料转市律师协会,要求市律师协会对被投诉人赵哲平律师拒绝其复印公安机关案卷材料,充当司法掮客等进行查处。
本会投诉查处中心受理后成立调查组并查明:
陕西云昊律师事务所于2014 年8月26日接受陈汉国家属的委托指派赵哲平律师担任陈汉国寻衅滋事一案的一、二审辩护人。赵哲平律师在一、二审担任辩护人期间,都做了无罪辩护,但未获法院采纳,陈汉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20年陈汉国服刑完毕后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遂找到赵哲平律师,要求赵哲平律师为其复印当年寻衅滋事一案中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赵哲平律师依法拒绝了陈汉国的要求,陕西云昊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10月29日也向陈汉国退还了1.4万元律师费,陈汉国承诺该事与陕西云昊律师事务所及赵哲平律师再无关系。然而此后陈汉国却向省司法厅对赵哲平律师进行了投诉,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本会认为,赵哲平律师在法院一、二审均为陈汉国做无罪辩护,其在该案中不具有充当司法掮客、勾结公检法人员的可能,也没有充当司法掮客的事实。对于当事人能否从律师处获取公安机关的卷宗以及赵哲平律师和云昊律师事务所是否有义务向陈汉国提供卷宗,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37条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因此作为普通公民如被告人的亲属作为辩护人时,获取案卷材料的前提是,必须经过法院、检察院许可同意。检察院、法院基于证人安全、防止干扰作证、防止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防止个人隐私、国家秘密泄露等原因可以拒绝向普通公民辩护人提供卷宗。同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基于防止陈汉国打击、报复证人、防止陈汉国教唆翻证的理由,也可以拒绝提供卷宗材料。何况云昊律师事务所与陈汉国已经解除辩护关系,终结了权利义务,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陈汉国系平等关系,没有约定或者当然的义务为其提供卷宗。
支持以上事实的证据有:陈汉国的陈述,陕西云昊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情况说明》、《退费申请》、《收条》、调查人员收集的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刑一终字第00025号刑事裁定书。
本会于2020年12月24日召开纪律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经充分发表意见,参会人员一致认为:投诉人陈汉国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赵哲平律师存在违法违规执业的情形。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49条之规定,本会决定对陈汉国的投诉不予立案。
汉中市律师协会
2020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