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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顾亮投诉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杨德平律师不予立案决定书
作者 市律协 来源 汉中律协 日期 2020/12/29 点击 785                  

汉律纪处字[2020]08号

汉中市律师协会

关于顾亮投诉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杨德平律师不予立案决定书

 

 

投诉人顾亮,男,现年46岁,住汉台区北团结街7号二单元602室,联系电话15891666978。

被投诉人杨德平,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11月 6日,顾亮向汉中市律师协会书面投诉,称杨德平律师在民事案件代理过程中不作为,违背职业道德,影响了本案的依法审理,故要求其退还收取的服务费用。投诉人认为杨德平律师的不作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被告的代理人与被告是朋友关系,没有代理资格,杨德平律师对此不提异议;第二方面是一审庭审时没有质证程序,被告颠倒黑白的辩称,杨德平律师依然不提异议。

本会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受理后成立调查组并查明:

2019年5月23日,投诉人顾亮称他在一起纠纷中被人致伤,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就此向杨德平律师咨询。随后,顾亮就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兢业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并向兢业所交纳了12000元代理费。后杨德平律师代理向汉台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法院立案阶段立案庭迟迟不予办理立案。经多次协调,将刑事诉讼部分与民事诉讼分开进行。2019年12月汉台区法院就刑事部分一审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杨德平律师代为其起草了刑事上诉状。2020年3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0年4月,杨德平律师就民事部分代理另行向汉台法院起诉。2020年6月,汉台法院一审就原告顾亮人身损害的索赔请求,判令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之后,投诉人顾亮与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判决已经作出。

本会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个人是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的,只是要求其出庭时提交委托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团的推荐函和其个人身份证件即可。至于本案被告代理人当庭提交的代理手续不完备却被同意参加诉讼,这是审判人员行使庭审程序主导权的问题,代理律师无法决定,也不可能阻止。庭审笔录显示,主办法官在核对出庭的双方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之后,认定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即便杨德平律师未就对方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也不能就此认定其代理行为失职。庭审笔录中有原、被告双方完整的举证与质证过程的记载。调查人员在裁判文书网查询获悉的二审判决书显示,顾亮以“被告代理人身份不合法、以及一审庭审无质证环节而违反法律规定与庭审程序的上诉理由”,在二审中并未获得支持。与此同时,二审改判驳回了投诉人顾亮关于误工费的诉求,其他部分维持一审判决。比较两审判决结果,杨德平律师代理的一审判决比二审判决更有利于投诉人利益的保护,庭审笔录证明投诉人所反映的一审庭审中无质证程序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支持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法庭审理笔录,汉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杨德平律师陈述申辩意见。

本会于2020年12月24日召开纪律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经充分发表意见,参会人员一致认为:投诉人关于杨德平律师在本案执业过程中不作为,违背职业道德,影响了本案依法审理的投诉理由,无事实依据,其退费请求也不符合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会决定对顾亮的投诉不予立案。

 

 

 

 

 

 

 

 

汉中市律师协会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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