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律纪处字(2021)04号
汉中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决定书
被处分人景兰江,男,1984年3月1日生,汉族,民革党员。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07201410854306。
经查:景兰江律师原为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2012年11月12日从该院辞职离任,后进入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实习、执业。从2012年11月12日至2014年11月11日两年内,景兰江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案件8件(含一件法律援助案件),其中刑事案件2件,民事案件6件。佐证材料包括:①、景兰江律师在自查核查时填写的《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业情况报告表》。②、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景兰江在禁业期代理案件的报告》及案件名称、类型统计表。③、景兰江禁业期办理诉讼案件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下载的文书资料。④、景兰江禁业期代理诉讼案件判决书复印件(共7份、另1件判决书在市法律援助中心存档)。
据以上事实,本会认为,景兰江律师从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离职后在禁业期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九项“曾经担任法官、检察院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规定。
鉴于景兰江律师在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期间,主动说明如实报告其违规事实,并积极配合调查,符合《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 关于全国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期间适用“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的意见》精神,亦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二十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参照《关于全国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期间适用“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的意见》,经本会律师纪律惩戒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并报市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审核决定:给予景兰江训诫处分。
被处分人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申请复查。
汉中市律师协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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