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律纪处字(2021)05号
汉中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决定书
被处分人刘炯,男,生于1971年5月5日,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7105050056,执业证号:16107199710714121,1997年4月1日从镇巴县人民法院辞职,离任时系法院在编书记员。1998年7月3日取得律师执业证,系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在开展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过程中,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炯,在自查核查阶段报告其存在从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以及存在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情形。本会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
调查组通过最高法院裁判文书网查询,结合其本人陈述,刘炯律师在禁业地陕西省镇巴县法院共办理案件27件。因时间久远,未查询到其在禁业期在陕西省镇巴县法院办案信息。
据以上事实,本会认为,刘炯律师在禁业地办理案件, 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规定;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第十一款“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的规定。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第十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审判人员以外的在编工作人员。
鉴于刘炯律师在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期间,能主动说明、如实报告其违法违规事实,并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的情形,属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同时依据司法部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关于全国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期间适用“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的意见》,刘炯律师在自查阶段主动说明问题,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第十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关于全国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期间适用“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的意见》等规定,经本会律师纪律惩戒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并报市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审核决定:对刘炯律师给予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会处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申请复查。
汉中市律师协会
2021年6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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