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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决定书
作者 市律协 来源 市律协 日期 2021/11/11 点击 8551                  

汉律纪处字(2021)07号

汉中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决定

被处分人张红涛男,出生于1985年12月15日,中共党员,执业证号:16107201910091513。2016年7月30日从镇巴县人民法院辞职,2019年5月20日取得律师执业证,系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在开展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红涛,在自查核查阶段报告其存在从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情形。本会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

调查组通过最高法院裁判文书网查询,张红涛律师在2016 年8月至2018年8月的两年禁业期内以律师身份办理案件17起。张红涛律师本人提供资料,通过该17件案件授权委托书、律所公函核对结果为:其中五件案件授权委托书、律所公函载明其身份为实习律师,系法院裁判文书表述错误。其余12件案件,授权委托书未注明其实习律师身份,应认定为在禁业期内以律师身份办理的案件。

据以上事实,本会认为张红涛律师在禁业期内以律师名义执业, 违反《律师法》第四十一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规定;张红涛律师在实习期内存在以律师名义办理案件的情形,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九款“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相关规定。

鉴于张红涛律师在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核查期间,主动说明如实报告其违法违规事实,并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的情形,属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同时依据司法部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关于全国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期间适用“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的意见》,张红涛在自查阶段主动说明问题,亦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九款、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司法部《关于全国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期间适用“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的意见》等规定,经本会律师纪律惩戒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并报市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审核决定:对张红涛在禁业期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会处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申请复查。







汉中市律师协会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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