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纪处字(2021)10号
汉中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决定书
被处分人:何龙纲,男,1956年10月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5610230014,律师执业证号码:16107198710193614,住汉中市汉台区荔枝路323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家属院,陕西云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会在开展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期间发现被处分人何龙纲涉嫌在执业地以外擅自设立律师工作室的行为,按照市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的安排,本会成立调查组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被处分人何龙纲于2016年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2018年经省司法厅核准审批后开始在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20年4月转到陕西云昊律师事务所执业。其在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于2019年在洋县蔡伦广场蔡伦塑像背面的明德街口挂设了“何龙纲律师工作室”的招牌。在开展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核查期间,经陕西云昊律师事务所谈话提醒,被投诉人何龙纲于2021年5月13日主动摘除了上述招牌。
根据以上事实,本会认为,被处分人人何龙纲在执业地以外擅自挂设律师工作室招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三款“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的规定。
鉴于被处分人何龙纲在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核查阶段主动摘除了私设招牌,承认自己的违规行为且作出了诚恳的书面反省,自觉改正私设律师工作室招牌的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符合司法部《关于全国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期间适用“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的意见》要求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三)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的规定,属于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的情形。
经本会律师纪律惩戒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并报市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审核决定:对何龙纲律师擅自挂设律师工作室招牌的行为,免于行业处分,给予批评教育,责成其书面检查。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的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申请复查。
汉中市律师协会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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