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纪处字(2021)11号
汉中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决定书
被处分人:梁勇,男,生于1970年4月,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7004300011,律师执业证号码:16107201110415580,住城固县西环四路,系陕西载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会在开展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期间发现被处分人梁勇涉嫌在执业律所办公场所以外擅自设立律师工作室的行为,按照市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的安排,本会成立调查组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被处分人梁勇在城固县人民法院旁边的民主街151-1号一楼门面房设立律师接待点,门口立有大型“律师”字样的招牌,室内墙上悬挂有“梁勇律师”招牌及联系电话。后经律所提醒其该行为违规,被处分人梁勇于2020年8、9月份便把门外立的“律师”牌子摘除,房间内有关“梁勇律师”的招牌及宣传品也在2021年9月已经全部清理完毕,经调查组原地核查,情况属实。
根据以上事实,本会认为,被处分人梁勇在执业律所办公场所以外的法院周边擅自设立律师工作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第六款“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举牌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的规定。
鉴于被处分人梁勇在开展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期间能够自觉改正私设律师工作室的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三)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的规定,属于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的情形。
经本会律师纪律惩戒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并报市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审核决定:对梁勇律师违规设立律师接待点(工作室)的行为,予以警告处分。
被处分人梁勇如不服本会处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的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申请复查。
汉中市律师协会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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