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纪处字(2021)12号
汉中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决定书
被处分人:刘东,男,1970年2月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7197002020376,律师执业证号码:16107200410634919,住城固县博雅小区,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会在开展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期间发现被处分人刘东涉嫌在律所办公场所以外擅自设立律师工作室的行为,按照市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的安排,本会成立调查组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从2016年开始,被处分人刘东在城固县人民法院斜对面的民生巷口租赁了一间民房,在门口设立了“刘东律师”的招牌并公开其联系电话。2017年2月,其心脏病发作,去西安第四军医大学附属医院做了支架安装手术,医生说3个月后还要做第二次手术,其在2017年2月底把此房退租。2019年10月为方便接待当事人,又重新把原来的房子租回来(租期一年),继续擅自开办律师工作室。2020年10月房租到期,被处分人刘东准备转所到即将开业的陕西辉烁律师事务所执业,就给房东说再续租几个月,随后在2021年3月份之前就陆续把个人物品搬走了,其让房东把门口的招牌拆掉,是否拆掉其本人未再过问。但在2021年6月初,调查组到城固县例行年度考核检查时发现“刘东律师”的招牌依然在原地设立。2021年9月18日下午,经调查组再次实地查看,该地点原“刘东律师”的招牌已经取消,现悬挂“金领向财税”的招牌,被处分人刘东原租赁的民房已被该财税公司租赁使用。
根据以上事实,本会认为,被处分人刘东在其执业律所办公场所以外擅自设立律师工作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第六款“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举牌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的规定。
鉴于被处分人刘东在开展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期间能够自觉改正私设律师工作室的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三)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的规定,属于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的情形。
经本会律师纪律惩戒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并报市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审核决定:对刘东律师违规设立律师工作室的行为,予以训诫处分。
被处分人刘东律师如不服本会处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的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申请复查。
汉中市律师协会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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