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纪处字(2021)08号
汉中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决定书
被处分人:杨冶文,男,身份证号:510212196611101514,执业证号:16107200020753269,1988年7月从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分配至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工作,1996年被任命为助理检察员,1998年9月调入陕西理工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任教至今。2001年取得律师执业证,现系陕西云昊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在开展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过程中,陕西云昊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杨冶文,在自查核查阶段报告其存在有在原任职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担任辩护人的情形,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案件查办组进行了调查核实。案件查办组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裁决书文书网查询,结合其本人陈述及提供的判决书,被处分人杨冶文从2013年至2021年在禁业地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由该院审查公诉的一审刑事案件2件,由该院二审出庭支持公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17件。
根据以上事实,本会认为,杨冶文在禁业地办理案件共19件,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规定;亦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试行)第二十条第十一款“其它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的规定。
鉴于被处分人杨冶文在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核查期间,能主动说明、如实报告其存在违法违规的事实,并积极配合案件查办组调查,符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法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属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关于全国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期间适用“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的意见》,被处分人杨冶文在自查核查阶段主动报告并如实说明相关问题,且在案件查办组调查期间能够对其违规事实深刻认识,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法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第十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司法部《关于全国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期间适用“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的意见》等规定,结合被处分人杨冶文违规办理案件的数量、违规程度和认识态度,以及其从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调动离任已二十余年,且系兼职律师的实际情况,经本会律师纪律惩戒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并报市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审核决定:对杨冶文律师免予处分,给予批评教育,责成其书面检查。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的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申请复查。
汉中市律师协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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