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律纪处字【2021】13号
汉中市律师协会
关于对王向军投诉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及许坤(实习律师)不予处分决定书
投诉人王向军,男,汉族,1964年9月1日出生,住址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376号A座12B号。公民身份号码610521196409010651。
被投诉人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610000MD0225979E。负责人纪瑞华,该所主任。
被投诉人许坤,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60621061113564。发证日期2021年6月4日,有效日期2022年6月3日。
2021年11月15日和11月19日,本会收到投诉人王向军和王向英分两次递交的投诉材料,要求本会对其投诉的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许坤在实习期间违规办理业务,且代理不尽责进行查处,同时对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未尽到管理职责进行查处。本会投诉受理查处中心经审查于2021年11月19日予以立案。
同年12月2日,本会收到汉中市司法局关于投诉人王向军、王向英对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许坤投诉的《转办单》,要求对被投诉事宜及时调查了解,并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书面报市局律工科,同时做好对当事人的回复。
本会投诉受理查处中心成立了由卢飞、徐婧、何文娟三人组成的调查组,就前述投诉事项进行深入调查。调查组通过约谈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询问相关证人后,已充分了解了案件相关情况,并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同时,被投诉人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被投诉人许坤提交了书面陈述及申辩意见。现查明事实如下:
2021年11月10日上午11时许,杨泽因与万建军健康权纠纷一案,委托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予以代理。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由纪瑞华律师、许坤(实习)律师具体承办。委托当日,因杨泽诊疗期间的CT片等资料在万建军处,纪瑞华随后便电话联系在外办事的许坤,安排其协助杨泽找万建军取回CT片等资料,以便后期案件鉴定所需。后许坤直接与杨泽及其配偶等人一同前往万建军所在的汉台区宗营镇诚信工程机械维修中心取资料。但因万建军当时未在厂区,而在宗营镇司法所,一行人又前往宗营镇司法所。到达司法所后,除万建军外,还有投诉人王向军,以及王向英和法律工作者丁永升在场。双方交谈前未确认各自身份。随后,由于当事人万建军和杨泽先后回避,其余人员并未就损害赔偿一事进行实质性谈判。谈话过程中,王向军自称其是万建军的亲属和案件代理人,主动将事发经过、杨泽的治疗过程进行了介绍,并陈述了此前杨泽家属在万建军厂区索要赔偿的过程。期间,许坤经与杨泽沟通并征得同意后,从法律工作者丁永升处借要了一张稿纸,起草了一份预估赔偿清单交予王向军,但双方并未就该赔偿清单的项目及金额展开谈判。后因王向军一直陈述案件事发后的纠纷过程,许坤提出先行离开。临走时,许坤应王向军一方要求,出示了实习律师证件。当日,许坤等人未取回杨泽鉴定所需的CT片。
2021年11月12日下午16时左右,王向军与王向英到勉县司法局投诉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许坤。经该局走访调查、询问后,对投诉问题进行了答复。该局认为,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在代理“杨泽与万建军健康权纠纷案件”中目前没有违规行为。今后,如果华沃律师事务所在该案中未依法维护代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按照相关规定上报追究其相应责任。
此外,调查组成员卢飞、徐婧向事件经历者丁永升,以及汉台区宗营镇司法所负责人了解事件相关情况。经了解,事发当日双方会面并非由汉台区宗营镇司法所组织,而法律工作者丁永升也未协调双方进行调解。但因丁永生不愿配合调查组做调查笔录,因此,调查组依照询问了解的情况制作《情况说明》一份。
支持以上调查事实的证据分别有:
一、投诉人王向军提交:
1、录音光盘一张及录音细节摘录两份;
2、杨泽受伤赔偿双方沟通协议书;
3、万建军委托王向军的委托书;
4、杨泽受伤赔偿双方沟通协议书草稿三份;
5、勉县司法局关于王向军投诉华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许坤相关问题的答复。
二、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提交:
1、案件先行调解告知书送达回证;
2、案件送达地址确认书;
3、统一收费统一收案登记表;
4、收案询问笔录;
5、民商(行政)案件委托协议、授权委托书;
6、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的陈述说明。
三、许坤提交的陈述申辩一份。
四、调查组调取的证据:
1、勉县司法局对许坤的调查询问笔录;
2、勉县司法局对李恩顺的调查询问笔录;
3、勉县司法局对纪瑞华的调查询问笔录,
4、调查组对王向军、王向英、许坤、纪瑞华、杨泽的调查笔录。
本案投诉人投诉的焦点问题有二,一是许坤(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是否存在违规办理业务,且代理不尽责的问题;二是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问题。
关于投诉焦点一,经调查,未发现许坤(实习律师)存在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以及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等情形。许坤(实习律师)经委托人同意,仅为委托人出具草拟预估赔偿清单以及向他人借稿纸的行为,不属于前述任一违规情形。由于当日双方会面既不是在宗营镇司法所主持下的调解会面,也不是双方商议一致的调解会面,且双方亦未进行实质的调解谈判,许坤(实习律师)的行为未超出实习律师的工作范围。故,投诉人投诉的许坤(实习律师)实习期间违规办理业务的问题并不存在。另外,对于许坤(实习律师)代理是否尽责的问题,应建立在许坤一方与其委托人杨泽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之上,应由委托人杨泽予以评判,与委托代理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无关。经调查组询问,委托人杨泽对投诉人的这一投诉意见予以否认,并明确表示对华沃律所,以及纪瑞华律师和许坤(实习律师)都很满意,认为其代理尽职尽责。故,投诉人提到的许坤(实习律师)代理不尽责的问题也不存在。
关于争议焦点二,调查组依据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统一收费统一收案登记表、收案询问笔录、民商(行政)案件委托协议、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认为该所在案件受理、收费、指派程序等均符合律所管理规范要求。对相关律师的工作安排也系收案之后,安排的工作内容也没有超出实习律师的工作范围,并未发现律所未尽到管理职责的问题。这一调查结论与勉县司法局此前的调查和答复意见是一致的。故,投诉人提到的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未尽到管理职责的问题亦不存在。
2021年12月24日,本会就本次投诉召开纪律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经集体讨论并充分发表各自意见后,参会人员一致认为,投诉人投诉的许坤(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违规办理业务且代理不尽责的问题,以及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未尽到管理职责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均不存在。但本会认为,许坤作为实习律师,存在工作方式不够细致,以及沟通方式僵化等问题,建议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加强对实习律师的指导和培训,同时建议许坤(实习律师)继续强化工作细节的学习。
综上,本会认为,投诉人王向军对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以及许坤(实习律师)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能成立。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投诉人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以及许坤(实习律师)不存在违规行为,本会决定对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以及许坤(实习律师)不予处分。
汉中市律师协会
2021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