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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刘建伟律师免予处分的决定书
作者 市律协 来源 市律协 日期 2023/06/01 点击 327                  


汉中市律师协会

关于对刘建伟律师免予处分的决定书

汉律纪处字[2023]1号


  投诉人:张鸿,男,42岁,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

  被投诉人: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

  被投诉人:刘建伟,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7月3日新浪微博账号“直播悬念”发布微博称:山西省长治市投诉人张某,投诉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汉钟律所)与陕西安信铭律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合作办理案件,汉钟律所和执业律师刘建伟涉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获取违法所得等违法行为,请求陕西省司法厅对汉钟律所处以吊销执业证书、对刘建伟律师处以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行政处罚。2022年11月14日市律师协会收到投诉人张鸿邮寄的《投诉书》及相关材料,投诉汉钟律所和刘建伟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错误引导当事人诉讼、未向当事人开具票据偷税漏税,请求对刘建伟律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吊销汉钟律所的执业许可证书。市司法局指定成立了调查组,调查组对刘建伟律师、安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菊进行了调查,电话询问了当事人常红波、李士军,约谈了汉钟律所主任闫奕,调取了相关案卷材料,现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投诉人张鸿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系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职工,曾多次以公民身份代理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城区、郊区、平顺县等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常红波、李士军均系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上良煤矿工人,因在干活途中受伤索要赔偿,经他人介绍,二人委托张鸿代理起诉矿上,张鸿收取常红波代理费15000元,收取李士军代理费10000元。随后,矿上希望与常红波、李士军和解解决纠纷,整个和解谈判过程张鸿未参与,最终矿上与常红波、李士军达成和解,张鸿也再未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

  与矿上的问题解决后,常红波、李士军认为张鸿未起到任何作用,故到位于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张鸿的法律咨询工作室要求退款,索要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张鸿报警,公安机关出警调处后,决定对常红波、李士军不予处罚。张鸿对此不服,认为公安机关不作为,将山西省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公安机关行为合法,张鸿不服并上诉。

  安信公司是2022年1月26日成立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主要通过网络解答当事人在法律咨询网站上提出的问题并提供后续法律服务。2022年3月安信公司与汉钟律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方式为:安信公司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过程中遇到需要诉讼时,如汉钟律所认为案件具有诉讼价值的,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进行诉讼,汉钟律所的代理费用按照胜诉判决确定债权额的10%—18%计算,由安信公司负责支付,当事人需要支付的费用由安信公司与当事人之间解决。至本案发生前,安信公司与汉钟律所间未形成任何实质合作,双方之间无经济往来。

  2022年5月常红波、李士军未从张鸿处要回代理费后,上网寻求法律帮助,安信公司接受了常红波、李士军的法律咨询,向两人各收取了1000元咨询费,并将案件信息告知了汉钟律所刘建伟律师。刘建伟律师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条件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本案中张鸿所持推荐函为其所在的长治市潞州区长钢社区居委会出具,而常红波、李士军所在的长治市襄垣县与张鸿都不属同一区县,故张鸿在本案中没有代理资质,应当退还代理费。刘建伟律师与安信公司及常红波、李士军联系,计划先向张鸿发律师函,如无效果再起诉,考虑到今后还要代理诉讼,在发律师函时暂不收取费用。

  在收到常红波、李士军邮寄来的授权委托书后,刘建伟律师于2022年6月15日制作了《律师函》并邮寄给了张鸿。基于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汉钟律所与安信公司的合作关系,刘建伟律师在《律师函》中表述为“现陕西安信铭律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作事务所刘建伟律师,就李士军、常红波委托代理一事,郑重函告如下。”另外,《律师函》中还有以下表述:“若你仍不归还,李士军、常红波不得不将你诉至法院,同时向司法管理部门进行违法行为的举报。你可能被司法管理部门调查你的代理资质、财物状况并可能取消你的代理资格。本所律师也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财产的措施,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你慎重考虑将来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李士军、常红波本着以和为贵的精神来解决此事,为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和牺牲,请你在收到本律师函后三日内向常红波返还人民币15000元,向李士军返还人民币10000元。”《律师函》落款处加盖汉钟律所的公章,刘建伟律师签名。

  在张鸿将相关内容发布至新浪微博后,汉钟律所于2022年7月6日向安信公司发出了《关于立即终止<战略合作协议>的通知》,后安信公司回复同意终止合作。2022年7月7日汉钟律所主任闫奕、刘建伟律师及其他律师赴山西省长治市,希望对《律师函》中表述欠妥的地方向张鸿进行解释并收回《律师函》,电话联系张鸿后张鸿表示不同意见面解决。

  此后,汉钟律所未再参与张鸿与常红波、李士军间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

  本会认为:虽然汉钟律所与安信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但汉钟律所未实质提供有偿诉讼代理服务,未收取过任何费用,双方之间无经济往来,汉钟律所未以返点、提成等方式向安信公司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或许诺提供利益,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获取违法所得以及未向当事人开具票据偷税漏税的问题。

  刘建伟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和判断系律师基于自身水平的法律意见,与张鸿的理解不同属正常现象,且刘建伟律师未参与张鸿和常红波、李士军的后续诉讼,不存在错误引导当事人诉讼的问题。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刘建伟律师在出具《律师函》前未与常红波、李士军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违反了《律师法》关于统一收案的规定,且《律师函》中存在多处用语不规范、措辞不严谨、表述欠妥当的地方,应当给予相应行业处分。汉钟律所对所内律师出具律师函业务疏于管理,应当予以整改。鉴于汉钟律所已及时终止了与安信公司的合作协议,对内部管理进行了自查和整改,制定了《函件出具登记审查审批制度》和《律师签发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等管理制度,对刘建伟律师进行了全所通报批评;刘建伟律师系2020年11月取得执业资格,执业经验少,初次违规但情节轻微,并诚恳反省,承诺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对刘建伟律师减轻处分。

  综上所述,经本会纪律惩戒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集体讨论,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刘建伟律师免予处分。


汉中市律师协会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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