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律师协会
关于对韩立新投诉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
吴军律师不予处分决定书
投诉人韩立新,女,汉族,生于1971年1月23日,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79号7栋4单元9号,身份证号61232319710123012X。
被投诉人吴军,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07199410334190。
投诉人韩立新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会邮寄投诉材料,但因关联案件未判决,投诉人要求暂缓调查,后于2023年1月9日重新书面请求恢复调查。投诉人在投诉材料中称,洋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韩德绪、邢凤英诉被告韩立新、韩维华赡养纠纷一案中,吴军律师存在虚假诉讼、与被告韩维华沆瀣一气、恶语中伤、人格侮辱等情况,认为吴军律师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要求吴军律师向其作出书面道歉,并请求吊销吴军律师的律师资格证。经本会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审查,于2023年1月9日决定受理此案,并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向该案主审法官韩青武了解了相关情况,调取了案件全部庭审笔录,同时被投诉人吴军律师提交了书面陈述及申辩意见。现查明事实如下:
洋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韩德绪、邢凤英诉被告韩立新、韩维华赡养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案件主审法官系韩青武。原告韩德绪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瘫痪在床,原告邢凤英视力残疾,均无法照顾自己生活,吴军律师接受二原告的委托,并采取法律援助的方式,未收取二原告任何代理费及其他费用。在2022年8月18日和2022年11月9日,洋县人民法院两次采取云上法庭的方式开庭审理。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原告代理人吴军及二被告均有发言。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对法庭审理笔录均进行了签字核对。
支持以上调查事实的证据有:(2022)陕0723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两次庭审笔录,调查组向韩青武法官了解后形成的情况说明,吴军律师提交的关于韩立新投诉事宜的情况说明。
对于投诉事项,本会评析如下:
首先,是否存在虚假诉讼不属于本会调查范围,且根据韩德绪、邢凤英诉韩立新、韩维华赡养费案件中的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材料,可以看出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部分事实在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且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部分支持,不能证明吴军律师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虚假诉讼的事实。
其次,吴军律师在代理该案件中也并未存在 “与被告韩维华沆瀣一气、恶语中伤、人格侮辱”之情形。经与主审法官韩青武核实,也通过查看洋县人民法院提供的两次庭审笔录,其中并不能反映出吴军律师在代理案件中具有与被告韩维华沆瀣一气、恶语中伤投诉人、对投诉人人格侮辱等行为。
综上,本会认为,投诉人韩立新对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吴军律师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能成立;且本案系老人起诉子女赡养纠纷,二原告两位老人系弱势群体,吴军律师采取法律援助形式承办案件,应予肯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投诉人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吴军律师不存在违规行为,经本会纪律惩戒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吴军律师不予处分。
汉中市律师协会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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