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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宋洁投诉陕西汉京律师事务所张玲律师、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韩涧律师不予处分决定书
作者 市律协 来源 市律协 日期 2023/06/01 点击 280                  

汉中市律师协会

关于对宋洁投诉陕西汉京律师事务所张玲

律师、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韩涧律师

不予处分决定书



  投诉人宋洁,女,住汉台区虎桥路新星街147号,身份证号612321197311300525。

  代理人张建华,男,住址同上,系投诉人宋洁之夫,身份证号612301196405170311。

  被投诉人张玲,陕西汉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07200711643645。

  被投诉人韩涧,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07201710662243。

  投诉人宋洁(代理人张建华,系宋洁之夫)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会递交投诉材料,投诉陕西汉京律师事务所张玲律师和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韩涧律师。投诉人在投诉材料中称,一、张玲在承接宋洁诉汉中地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王公司)、刘汉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向张建华口头承诺“一二审全包,把钱要回来为止,风险代理,先打官司后付费,整个按判决金额5%收费,一审3%、二审2%,代理费一并起诉”。但签订委托协议时,张玲背过张建华将宋洁骗至办公室签订了与口头承诺不一致的书面协议。二、张建华向汉京所交纳了6000元“意向金”,汉京所仅出具收据,未开发票。三、张玲以买保险为由私自收取张建华现金10000元,微信5000元、2200元。四、2020年8月14日张玲让张建华带上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到张玲办公室,介绍了汉台法院吴**法官,并由张玲将信封交给吴**法官。五、2020年9月15日开庭当日,张玲让张建华带上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庭审结束后到审判长曹兴录办公室,但因一直有人送礼未成。六、张玲一审未提交主张律师费相关证据,导致判决未支持律师费。七、地王公司给宋洁出具过《证明》载明下欠本息356.228万元。张建华要求按此金额诉讼,但张玲主张计算本息结果为584.44万元,并坚持以此金额起诉,导致张建华多交了诉讼费、保全费,其目的是为了多收律师代理费。八、张玲承诺一二审全包,但一审结束后就撂担子,拒绝代理二审。九、张玲将案涉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露给其丈夫韩涧、案外人陈旭。十、张玲拒绝向张建华返还案涉证据原件。十一、张玲、韩涧串通将债权转让给案外人陈旭,韩涧又代理陈旭起诉宋洁要求支付代理费,韩涧明知自己非案涉人员,参与整个案件过程,获悉了案涉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投诉人请求:一、请求对张玲予以惩戒并责令其返还22200元:(1)私自收取张建华现金10000元;(2)私自微信收取张建华2200元、5000元;(3)向张建华索要5000元行贿法官;二、开具已收取的6000元代理费发票;三、要求张玲赔偿损失71.2404元;四、责令张玲退还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原件,并停止泄露行为;五、对韩涧进行惩戒和处罚;六、建议汉京所建立健全制度。

  经本会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审查,于2022年8月23日决定受理此案,并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对投诉人代理人张建华进行了调查,约谈了张玲律师、韩涧律师,调查了汉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巩建强和财务人员梁秀蓉,复印了相关材料,张玲律师提交了书面申辩材料和案卷,韩涧律师提交了书面申辩材料,调查组到汉台区人民法院调取了相关材料。调查期间,由于本案衍生出的另一诉讼案件正在审理,调查组暂时中止了调查,该案于2023年3月15日下发了二审判决。现查明事实如下:

  1.引用陈旭诉宋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二审判决认定的相关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7月10日,被告宋洁与陕西汉京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处理宋洁诉汉中地王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讼事宜,起诉标的6156600元(5844400元+312200元),合同约定:(1)代理期间:一审诉讼终结;(2)律师服务费:预交6000元,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时按诉讼标的5%结算;(3)若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逾期支付律师代理费,委托人按照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受托人有权解除合同,无需催告。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陕西汉京律师事务所指派张玲律师代为诉讼,宋洁向汉京律师事务所预交代理费6000元。2020年11月30日,汉台区法院作出(2020)陕0702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审实际胜诉标的为3850712.33元。

  该案一审判决后,宋洁并未上诉,而汉中地王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2021年4月30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7民终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案二审判定之日实际胜诉标的为2507416元。上述两份判决标的相差1343296.33元,被告以张玲律师为其造成损失为由,拒绝向汉京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2022年5月24日,汉京律师事务所与陈旭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宋洁所欠代理费以债权形式转让给了陈旭,该《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标的301830元代理费(以借款案件起诉标的6156600元计算)及2020年11月24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按日万分之五计付的违约金。

  2020年5月30日汉京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梁女士向宋洁发送短信,告知其债权转让的事实,接受短信的电话号码为19991338755。2022年6月5日汉京律师事务所向宋洁邮递转让通知,但该邮件被退回。上述债权转让后,陈旭向宋洁索款无果,故引发诉讼。

  一审诉讼中,宋洁辩称:(1)张玲律师欺骗宋洁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且借款案件系风险代理,并非一般代理合同,有张建华与张玲谈话录音的公证文书证据,汉京律师事务所不应当按照诉讼标的收费;(2)张玲律师未尽职尽责履行代理义务给宋洁造成损失应予赔偿;(3)宋洁曾表态按5%向汉京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但张玲律师为收取代理费利益最大化擅自抬高诉讼标的,造成起诉标的与判决结果数额相差甚远,事后张玲律师与宋洁协商将张玲律师应当给宋洁的赔款与代理费两抵,债权已经消灭;(4)宋洁没收到《债权转让协议》通知,该债权转让对宋洁不发生效力。(5)宋洁要求以陈旭、张玲、汉京律师事务所为被告反诉,请求……。针对上述抗辩,宋洁没有提交其主张的“欺骗及风险代理录音公证文书”的证据;也没有提交“赔款与代理费两抵”的证据;宋洁称“没有接到债权通知”,但经当庭拨打汉京律师事务所送达《债权转让协议》通知的电话19991338755,其使用人就是张建华。

  一审法院认为,……张建华认为张玲律师欺骗宋洁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观点,……关于被告的抗辩理由。(1)……张建华主张涉案《委托代理合同》涉嫌欺骗,但……作为当事人事后宋洁没有报警或提起撤销之诉,……《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2)……汉京律师事务所按照5%收费没有超出收费标准。(3)……张建华主张与张玲洽谈时有录音并公证,庭后可提交法院作为证据,但时候并未提交。(4)宋洁反诉……无法受理。(5)“赔款与代理费两抵”……姑且不说“赔偿”问题尚无最终答案,即使有结果,能不能抵、愿不愿抵完全取决于汉京律师事务所,张玲律师无权决定,……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的诉讼请求。(1)……该借款案件起诉标的6156600元,一审胜诉标的3850712.33元,二审胜诉标的2507416元,起诉与最终胜诉相差数额较大,汉京律师事务所按照起诉标的收取代理费虽然不违背相关收费规定,但从起诉到最终裁判结果来衡量显失公平,……综上,涉案代理费可按照一审判决数额计付,扣减已付代理费6000元后作为本案债权的有效数额,即186535.62元(3850712.33元×5%-6000元)。违约金作为债权从权利也在转让范畴,但违约金可以按照损失大小予以调整,本案违约金的计付按照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五自本案判定之日,即自2022年8月30日开始计付至上述186535.62元支付清结止。依据……判决如下:……

  (一审判决后,陈旭、宋洁均上诉)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审综合案件实际情况,以一审结案胜诉标的作为计算律师服务费的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违约金部分,……违约金的起算应从案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作出判决之次日即2020年12月1日计算为宜,一审以2022年8月30日起算违约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

  2.补充说明的事实:

  (1)汉京所和张玲前后共收取张建华18200元,其中6000元交给汉京所财务,财务出具收据,未开发票;7200元购买了保全保险;5000元缴纳了保全费。

  (2)汉京所的案卷中未见到任何证据原件,张玲否认收到过任何证据原件,张建华也未提交原件移交手续。

  (3)汉台法院法官吴**将收取的5000元交给了汉台法院执行局,汉台法院执行局通知张建华出具领条后,将5000元转至宋洁账户。

  (4)汉京律师事务所制定有《律师收费办法及标准》,规定“一审阶段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分7%(不少于5000元);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5%”。

  (5)汉京所和陈旭的《债权转让协议》中没有约定转让价款,陈旭也没有支付转让款,而是向汉京所出具了一张24万元的欠条。

  对于投诉事项,本会评析如下:

  1.请求对张玲予以惩戒并责令其返还22200元。经查,张玲共收取18200元,且所有费用均有明确去向,没有发现张玲存在私自收费的情形。

  2.开具已收取的6000元代理费发票。经查,汉京律师事务所确实未向宋洁开具税务发票,应当向宋洁出具正式发票。

  3.要求张玲赔偿损失71.2404元。该请求属于宋洁、张建华的民事权利,不属于调查范围。另外,宋洁已向汉台法院起诉张玲要求赔偿损失,该案一审已经开庭,尚未判决。

  4.责令张玲退还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原件,并停止泄露行为。经查,张玲否认收到过任何证据原件,张建华也不能提供向张玲提交证据原件的手续,且张建华所列返还清单中多项材料也不涉及原件问题。另外,对于韩涧、陈旭知悉案涉信息,是因为债权转让相关材料汉京所应当向陈旭移交,而韩涧又是陈旭的代理律师,且案件判决书是网上公开的,因而不能证明张玲有泄露行为。

  5.对韩涧进行惩戒和处罚。韩涧作为陈旭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是履行职务行为,没有处罚依据。但韩涧作为张玲的丈夫,在涉及妻子的案件中参与代理确有不妥,其并未代理案件二审,已属主动退出。

  6.建议汉京所建立健全制度。汉京所在本案中没有依规向当事人出具正式发票,应当予以改正。投诉人建议汉京所建立完善主办律师接谈笔录、委托人证据提交登记台账和相应回执单、风险委托代理法律告知、代理费收费标准上墙公示等制度,有利于规范汉京所的管理,应当予以接受。

  7.对于张建华反映张玲介绍法官并向法官行贿一事,在调查中没有证据证明张玲参与了行贿过程,而张建华已通过汉台法院执行局领取了法官退还的5000元钱,该事件汉台法院已处理结束,故调查组不再进行调查。

  综上,本会认为,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能成立,调查组未发现张玲律师、韩涧律师存在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但是,汉京所未及时向当事人出具正式发票,反映出汉京所的管理存在疏漏,应当建议汉京所加强管理,及时向当事人出具发票;张玲律师在做诉前准备时计算的借款本息和最终法院判决结果相差较大,反映出张玲律师的业务能力尚需加强;韩涧律师在面对涉及直系亲属的案件时未主动回避,引发当事人诸多猜忌,反映出韩涧律师思考问题尚不全面,需要加强。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投诉人陕西汉京律师事务所张玲律师、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韩涧律师不存在违规行为,经本会纪律惩戒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张玲律师、韩涧律师不予处分;责令汉京所立即向宋洁出具6000元的正式发票;本会已约谈汉京所负责人要求汉京所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相应制度。


汉中市律师协会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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