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律师协会
关于对李兰投诉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
陈春丽律师不予处分决定书
投诉人:李兰,女,生于1988年12月17日,住汉台区徐望镇余湾村,身份证号612326198812172425。
被投诉人:陈春丽,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07202011260365。
2023年7月7日,汉中市律师协会收到投诉人李兰投诉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陈春丽律师的相关材料,经本会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审查,于2023年7月10 日决定受理此案,并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原告李兰诉被告陈立离婚纠纷一案中,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陈立的委托,指派陈春丽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在接受委托后,被告陈立代理人陈春丽律师于2023年6月8日晚20:07与原告李兰通话,通话时间11分24秒。案件于2023年6月20日在汉台区人民法院铺镇法庭开庭审理,2023年6月28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陕0702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判决已经生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投诉人李兰与陈春丽律师的通话记录,委托代理合同,汉台区人民法院(2023)陕0702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庭审笔录,陈春丽律师的申辩材料,谈话笔录。
对于投诉事项,本会评析如下:
对于本案中陈春丽律师在与投诉人李兰的通话中是否存在违规问题。经调查,2023年6月8日20:07,陈春丽律师与投诉人李兰进行了时长11分24秒的通话,根据陈春丽律师提交的申辩材料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春丽律师在通话中冒充妇联、否认代理人身份、诱导投诉人李兰说出对自己不利的内容以及陈春丽律师存在帮助伪造借条的事实。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并不禁止一方当事人的律师与对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因此陈春丽律师在本案中不存在违规行为。
综上,本会认为,投诉人投诉的事实不成立。经本会纪律惩戒委员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集体讨论研究,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春丽律师不予处分。
汉中市律师协会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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