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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决定书
作者 市律协 来源 市律协 日期 2023/12/08 点击 3009                  

汉中市律师协会

 汉律纪处字〔2023〕3号

投诉人张保富,男,住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乔山村二组,身份证号612324198303090330。

被投诉人陈田,陕西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07202211466271。                                 

被投诉人陕西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7月19日汉中市律师协会接到汉中市司法局关于张保富投诉陕西载言律师事务所陈田律师的转办单,要求及时调查了解,并将处理意见及结果书面报汉中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汉中市律师协会投诉受理查处中心于2023年7月28日决定受理此案,并组成调查组开始调查。调查组对投诉人张保富进行了调查,约谈了陈田律师,到西乡县人民法院调取了案件庭审笔录、调解笔录和调解书,陈田律师提交了书面申辩材料和案卷,约谈了载言律所主任梁伟、实习律师杨城磊。现已调查终结。

投诉人张保富诉称:在其与邻居张银存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张银存的律师李涛、杨城磊和投诉人的律师陈田都来自陕西载言律师事务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陈田律师与对方律师相互串通沆瀣一气,损害投诉人权益,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陈田遇事不与投诉人商议,而是与对方律师商量;二是陈田没有帮助投诉人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三是签署调解书时陈田先主动签字,又劝投诉人签字,没有为投诉人争取利益。投诉请求是查明事实,依法处理。

被投诉人陈田律师辩称:2023年2月9日投诉人张保富的母亲乔锦爱主动到律所咨询我,后通过电话与张保富确定后(当时张保富在外打工),由乔锦爱代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前,我了解到原告代理律师为同所李涛律师、杨城磊(实习)律师,如实告知了乔锦爱,乔锦爱表示同意继续委托。合同签订后,张保富通过微信向我讲述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2月12日我与同所另一名律师前往现场调查取证,对涉案通道及围墙重新丈量并拍照摄像,还向同村村民张玉存、张志富询问相关情况。经了解,原告张银存也存在侵权行为,在与张保富确认后我提起反诉,但法官以与本诉无关为由未受理。在后面两次开庭中,我都按时出庭,履行代理职责,尽心尽力,不可能存在与对方律师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调解过程中,张保富与其妻子、母亲、妹妹均全程参与,自愿当庭签字。后张保富一家拒绝履行调解书内容,又妨碍法院执行工作,被强制执行,张保富投诉法院无果后又投诉律师。

经调查可以认定的事实为:2010年张银存协议购买了张保富、张志富两家共0.53亩宅基地修建了住房,2023年2月2日西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张银存诉张保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张银存诉请张保富拆除两家通道口的卷闸门和紧挨着张银存房屋的围墙,原告张银存的代理律师为陕西载言律师事务所李涛律师、杨城磊(实习)律师,案件实际由杨城磊办理。2023年2月9日张保富母亲乔锦爱代张保富与陕西载言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指派陈田律师为张保富的代理人。次日,乔锦爱向陕西载言律师事务所交纳了3500元代理费。2023年2月12日陈田与同所律师周吉均到现场对涉案通道及围墙重新丈量并拍照摄像,对村民张玉存、张志富制作了询问笔录。2023年2月24日案件第一次开庭,双方出庭人员对代理人身份均无异议。2023年3月15日案件第二次开庭,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记录于庭审笔录中,张银存、张保富均签字确认,同日下发了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张银存和张保富共同认可以张保富房屋东山墙外墙皮起2.7米处为双方之间的界限,现有通道、卷闸门由张保富继续使用;二、张保富修建的紧挨着张银存房屋后墙的围墙供双方使用,在张银存需要拆除的时候可以由张银存自行拆除并重新修建围墙。”案件调解后,张银存提出拆除围墙的要求,张保富不同意,张银存申请执行,法院组织警力现场强制执行,张保富及家人阻挡执行,张保富的父亲、母亲被司法拘留,围墙被强制拆除,后张银存自行修建了围墙。

支持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委托代理合同、公函、授权委托书、现场取证照片、证人询问笔录、两次庭审笔录、调解书等。

本会认为,从调查情况看,陈田律师接受陕西载言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张保富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主动到涉案现场调查取证,向其他村民了解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按时出庭,在庭审中站在张保富角度提出了合理抗辩,发表了代理意见,已经履行了代理律师的基本职责。调查中无证据证明陈田与李涛、杨城磊有串通损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庭审笔录记载了法官主持下的调解过程,未发现陈田有诱导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的情形,调解协议由张保富自己签订,调解书下发后张保富也未提出再审。因此,张保富投诉陈田与同所的对方律师串通一气,损害本方当事人利益的事实不存在。

但是,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以下利益冲突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本案中,陕西载言律师事务所先接受案件原告张银存委托,指派李涛律师、杨城磊(实习)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后又接受案件被告张保富委托,指派陈田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两名律师分别作为同一民事案件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参与了诉讼,属利益冲突行为,应予处分。该利益冲突的产生,是由于陕西载言律师事务所未建立完善的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导致同时接受案件原、被告双方的委托,并在发现利益冲突后,仍向本所律师出具公函,指派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该责任应由律所承担。李涛律师、杨城磊(实习)律师和陈田律师的代理行为系接受律所指派从事的职务行为,不应对利益冲突承担责任。

本会已对陕西载言律师事务所主任梁伟进行了约谈,要求加强对所内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的管理,同时对陈田律师进行了诫勉谈话。鉴于在调查中无证据证明前述利益冲突行为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影响,或损害了某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本会纪律惩戒委员会2023年度第三次会议集体讨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会决定:

对陕西载言律师事务所给予训诫的纪律处分。

如不服本会处分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申请复查。

 

汉中市律师协会

                            2023年12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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