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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决定书
作者 市律协 来源 市律协 日期 2024/06/26 点击 1391                  

汉中市律师协会

汉律纪处字〔20242

                                            

投诉人为匿名投诉,无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

被投诉人戚铭,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07199310552874。

被投诉人李智,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07201310791178。

2024年2月26日汉中市律协会接到汉中市司法局转来的一份匿名投诉材料,投诉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及戚铭律师、李智律师,要求及时调查了解,并将处理意见及结果书面报汉中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汉中市律师协会投诉受理查处中心于2024年2月28日决定受理此案,并组成调查组开始调查。调查组对案涉情况进行了调查,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及戚铭律师、李智律师提交了书面申辩材料和案卷,约谈了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季成。现已调查终结。

匿名投诉材料称: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戚铭、李智在勉县法院(2021)陕0725民初363、364号案件及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7民终1559号案件中搞双方代理,侵害当事人的利益,其行为违反律师法的规定,要求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查处并处分。

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辩称:虽然我所两名律师担任了同一案件中原被告的律师,但我所已严格按照《律师职业规范》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利益冲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了委托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与双方当事人签署了《利益冲突告知知情同意书》,是委托人要求继续维持与我所和代理律师的委托关系,所以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律师职业规范》,其投诉理由不能成立。同时认为:该案件的代理并没有损害双方利益,且经询问双方当事人,他们对律师代理工作均满意,案件补偿金也在2022年1月全部履行到位。

戚铭律师辩称:2020年12月8日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接受章雄兵的委托,指派我为章雄兵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一案的代理人,仲裁受理后不久我得知本所律师李智为被申请人江苏华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的代理人,随后将该利益冲突情况告知了章雄兵,章雄兵表述继续维持委托代理关系,并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仲裁结束后,章雄兵向法院提起诉讼,我继续担任章雄兵的代理人,李智仍为对方代理人,我得知后又将该利益冲突情况告知章雄兵,章雄兵表述继续维持委托代理关系,并当场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一审判决后,江苏华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提起上诉,章雄兵申请法律援助,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为二审阶段的代理人,李智律师继续为江苏华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的代理人,我便将由此产生的利益冲突后果告知了章雄兵,章雄兵签署知情同意书。

李智律师辩称:(1)我在知晓张雄兵委托戚铭律师后,已将该情况告知江苏华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并对存在利益冲突所产生的后果向公司做了告知说明,同时告知该公司是否继续建立委托关系。公司同意与我所及我本人建立案件一二审的委托关系,并按规定签署《利益冲突告知知情同意书》。(2)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代理结束后,公司满意我的代理工作,也服从判决并向章雄兵支付了全部案件款,该案未造成任何不良社会影响。

经调查可以认定的事实为:2020年12月8日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接受章雄兵的委托,指派律师戚铭为章雄兵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一案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被申请人江苏华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也同时委托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李智律师为其代理人。因该案件代理人均为同一律所律师,涉及利益冲突问题,于是该所戚铭、李智律师将该情况有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法律后果告知了委托人章雄兵和江苏华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并征询是否继续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两委托人均表示同意律师继续代理,并签署《利益冲突告知知情同意书》。

仲裁结束后,章雄兵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公所戚铭、李智律师继续担任案件双方代理人,并将利益冲突事项告知两委托人,委托人自愿继续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签署《利益冲突告知知情同意书》。一审判决后,江苏华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提起上诉,维公所李智律师继续担任二审阶段的代理人。章雄兵在二审中申请法律援助,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维公所戚铭律师为章雄兵二审阶段的代理人,双方律师将利益冲突事项告知委托人,委托人自愿继续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并签署了《利益冲突告知知情同意书》。现案件代理工作均已结束。

另查明:二审结案后,江苏华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服从判决并主动向章雄兵履行了全部判决确认给付内容。且两委托人均对维公所戚铭、李智两位律师的代理工作满意。

支持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章雄兵、江苏华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签署的《利益冲突告知知情同意书》六份;2、章雄兵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3、江苏华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4、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和回避审查制度》一份;5、调查组在裁判文书网查询下载的勉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5民初363、36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6、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申辩意见书一份;7、戚铭、李智律师的代理说明各一份。

本会认为,经上述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戚铭、李智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争议双方案件当事人代理人的情况,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未尽到审查管理义务,致使同所律师为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案件中担任代理人,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给予律所及其律师纪律处分。

本会已对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季成进行了诫勉谈话,要求加强对所内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的管理。鉴于县域律所的特殊性,同时从该案件的代理情况来看,律师并未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也出具说明认可律师的代理工作,律师事先也将利益冲突的情况予以告知,案件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系初次违规,情节轻微,经本会纪律惩戒委员会2024年度第一次会议集体讨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会决定:

对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戚铭律师、李智律师免予处分。

如不服本会处分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申请复查。

 

汉中市律师协会

2024年4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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