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张月、张正民,住城固县中山街67号,系兄妹关系。
被投诉人:闫奕,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07201210197179。
投诉人张月于2024年1月31日向汉中市司法局递交投诉材料,投诉内容为“陕西云德(汉中)律师事务所主任闫奕出具给城固县自然资源局的《法律意见书》中公开亵渎法律,诱导纵容城固县自然资源局不作为,要求撤销闫奕的律师执业资格证并撤销闫奕在陕西云德(汉中)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职务,对该所及闫奕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2月4日汉中市司法局转交本会办理。2024年2月27日本会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投诉人张月,告知其投诉的对象“闫奕律师”并非“陕西云德(汉中)律师事务所主任”,要求其明确投诉的对象及内容。投诉人张月在电话中明确其投诉对象为“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闫奕律师”,投诉内容为“闫奕律师隐瞒身份以陕西云德(汉中)律师事务所名义出具《法律意见书》且意见内容诱导城固县自然资源局不作为”。经本会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审查,于2024年2月28日决定受理此案,并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听取了闫奕律师的申辩,听取了陕西云德(汉中)律师事务所主任栗永喆和宋传辉律师的意见。另外,调查组曾电话约见投诉人张月,张月回复“要去西安,相关事实和证据无补充,以书面材料为准,不需要见面”。现查明事实如下:
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在2020-2021年度担任城固县自然资源局法律顾问,由闫奕律师与实习律师高钰皓具体负责相关工作。2021年至今,城固县自然资源局聘请陕西云德(汉中)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局的法律顾问,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未再担任城固县自然资源局的法律顾问。2022年6月,城固县自然资源局就张月、张正民要求撤销蒋某房屋不动产权证问题要求陕西云德(汉中)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陕西云德(汉中)律师事务所指派宋传辉律师具体负责出具《法律意见书》。2022年6月10日,陕西云德(汉中)律师事务所将关于前述问题的《法律意见书》加盖“陕西云德(汉中)律师事务所”公章后交给城固县自然资源局。本案中闫奕律师未参与投诉人反映的《法律意见书》的任何工作,不存在闫奕律师借用陕西云德(汉中)律师事务所名义给城固县自然资源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情况。
对于投诉事项,本会评析如下:
投诉人经本会告知后仍明确其投诉对象为“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闫奕律师”,投诉内容为“闫奕律师隐瞒身份以陕西云德(汉中)律师事务所名义出具《法律意见书》且意见内容诱导城固县自然资源局不作为”。经调查组调查,案涉《法律意见书》由陕西云德(汉中)律师事务所向城固县自然资源局出具且加盖了“陕西云德(汉中)律师事务所”公章,无证据证明该《法律意见书》由闫奕律师借用陕西云德(汉中)律师事务所名义给城固县自然资源局出具,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综上,本会认为,闫奕律师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事实不成立。经本会纪律惩戒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集体讨论研究,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奕律师不予处分。
汉中市律师协会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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